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下列各款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一)九十二年「全國教育發展會議」中心議題壹結論暨建議事項。
(二)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五二三次部務會報決議。
(三)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第二九00次會議,本部陳報「弱
勢跨國家庭子女教育處境與改進策略」。
(四)行政院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院臺教字第0九四00三六四七七
號函核定「攜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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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縮短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
(二)秉持以服務提升生命價值,用智慧實現弱勢關懷之奉獻精神,讓
具教學專業之退休教師再次投入教育現場,貢獻智慧及經驗,協
助並輔導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三)提供經濟弱勢大專學生服務機會並紓解其經濟壓力,實現弱勢關
懷。
(四)提供學習成就低落國中學生適性分組學習及多元學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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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動策略
(一)本部
1.界定學習成就低落學生。
2.訂定課後扶助各項計畫。
3.宣導、審核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後扶助計畫。
4.整合各部會資源,共同扶助學習成就低落學生。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1.增進教師教學專業能力,提升教學效能。
2.自編學習成就低落學生補救教學經費。
3.發展補救教學課程及教材。
4.檢核各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執行成效。
(三)學校
1.建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資料。
2.整體規劃補救教學方案。
3.就學習成就低落學生所需,實施分組或小組補救教學。
4.招募並培訓補救教學人力資源。
5.募集民間相關經費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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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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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輔對象
(一)一般性扶助方案受輔對象為兼具有下列二種情形之公立國中小學
生:
1.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1)原住民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但接受其他輔導方案之
資源服務者,原則以不得重複接受補助。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5)失親、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子女。
(6)其他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學習成就低落之弱勢者(以不超過
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2.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者:都會地區以班級成績後百分之
十五,非都會地區以班級成績後百分之二十五為指標;都會地
區指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
(二)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受輔對象:為前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
之人數達到全校應考學生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學習成就低落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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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學人員
(一)國中小現職教師。
(二)國中小退休教師。
(三)經大專院校推薦,經濟弱勢之大專學生,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相關學科教學知能。
2.受師資培育。
3.受特殊教育訓練。
(四)國中小儲備教師:指具教師資格,並未受聘擔任代理教師者。
(五)其他教學人員:如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
(六)教學人員與受輔學生關係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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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職教師│ │二、退休教師│ │三、大專學生│
└──────┘ └──────┘ └──────┘
↓ ↓ ↓
┌──────────────────┐
│學習成就低落學生(受輔學生): │
│原住民、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低收│
│入、中低收入學生、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
│民子弟、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子女│
│及其他需補救教學國中小學生 │
└──────────────────┘
↑ ↑
┌─────────┐ ┌─────────┐
│五、其他教學人員 │ │四、國中小儲備教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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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施方式
(一)編班人數:每班以十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十二人,並不得低於
六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偏遠地區學校,經縣市政府同意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2.大專學生為教學人員之班級,每班人數得為三人至六人。
3.退休教師為教學人員之班級,得視需要以一對一、一對二方式
實施輔導。
(二)編班方式:
1.一般性扶助方案:以抽離原班實施為原則。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得抽離原班實施分組或小組教學。
(三)領域及年級:
1.國語文及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3.自然及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四)實施時間:
1.一般性扶助方案:除早自習及午休外,以課餘時間實施進行為
原則。但經專業評估,於正式課程時間抽離實施之必要,且效
果較佳者,得經學校輔導會議或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並得經
家長同意後實施。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得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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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補助基準
1.一般性扶助方案
(1)補助各縣市政府之額度,依各縣市國中小校數、班級數、受
輔學生人數、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定之。
(2)補助各校之額度,由各縣市政府參酌各校實際情形定之。
2.國中基測提升方案:由本部參酌前年度二次國中基測成績PR值
統計情形,主動核定符合條件學校名單,以密件函知縣市政府
轉知學校後,學校再提報需求與本部核定。
3.本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
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補助項目:
1.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依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
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2.承辦學校招募義務協辦之民間團體辦理大專教學人員之培訓教
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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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提報作業
1.各學校應為校內弱勢且低學習成就學生申請辦理本案。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1)已申請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
(2)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
(3)已獲社會資源挹助。
(4)因特殊原因有辦理之困難者。
2.經本部核定符合申請國中基測提升方案之國中,得考量學校條
件及需求,申請辦理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3.學校申請一般性扶助方案或國中基測提升方案時,應依本計畫
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報主管教育機關初審;招募民間團
體義務協辦時,亦同;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高中
(附設國中部),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初審。
(二)縣市政府初審
1.研擬整體計畫: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應含政策宣導、教學人員
研習、職前說明會、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機制
等。
2.初審各校計畫:縣市政府考量各校所提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
及妥適性後,應依流程審慎查核,非本要點補助對象,予以刪
除。
3.彙整及申請補助:縣市政府應彙整通過初審之國中小計畫,於
規定期限內併同整體計畫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三)本部複審:
1.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縣市政府所報申請計
畫。審查過程中各該政府並應派員列席說明。
2.經本部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縣市政府應要求各校確實
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3.本部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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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
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請至本部會計處網站http://www.edu.tw/EDU_WEB/Web/ACCOUNTI
NG/index.php「資料下載」選項下載使用)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於當年二月至八月先撥付核定補助
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期視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
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控管補助經費之執行。補助款有結餘
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三)申請單位應於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彙齊成果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本部備查。成果報告請以A4規格,具體說明實施狀況及檢討修正
意見,將紙本及光碟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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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效考核
(一)考核指標包含受輔學生學業成績進步情形、學習態度改變情形
、完成作業比例、教學人員進用情形、教材進度是否符合學生
落後程度、編班人數妥適性、受輔學生是否具弱勢身分、行政
程序是否完備等。
(二)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義務協辦之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視或
評鑑,績優者由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
員敘獎鼓勵。
(三)本部得辦理縣市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
,由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辦理績效優良者,由
本部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四)未辦理核結者,次年度經費不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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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預期成效
(一)提升學生基本學習能力並縮短學習成就落差。
(二)現職教師發揮教學專業,引發學生學習動機,使學生快樂學習
。
(三)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大專學生、大學志工及國中小儲備教師
投入教育現場,貢獻智慧及經驗,於課後時間協助並輔導弱勢
學生課業。
(四)提供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國中師資
教學人力與提升方案,讓文化不利地區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獲
得更多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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