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獎助學金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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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以下簡稱大
    陸地區臺商學校)學行優異學生,及協助家境困難努力向學學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項補助包含獎學金及助學金二種。
  (一)獎學金:凡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小部一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學行表現優異,經學校審查合於申請條件者。
  (二)助學金:凡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小部一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其家庭經濟難以負擔學生就學,經學校審查合於申請條件者。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
        1.獎學金:每學期各班前三名。
        2.助學金:每學期總名額最多以每班三名計算(國小一年級以上
          始計入班數)。
  (二)獎助學金金額:
        1.獎學金:
          中學部:第一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三名
          新臺幣四千元。
          國小部: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
          新臺幣三千元。
        2.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三)經費分攤: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部與學校各分攤一半。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開列合於發給獎學金規定之學
        生名單及公告接受助學金之申請,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或
        證明,提請學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各校組成之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應訂定獎助學金申請條件並對
        所有申請案詳加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各生請領獎學金及助學金
        類別,分別造具合格名冊,並附申請條件(審查標準)及會議紀
        錄,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函報本部。
  (三)本部於收到學校完備之申請案後,經書面審查及行政程序核定後
        ,於一個月內函復學校。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本部核定後,由學校檢附領據報部請款。獎助學金頒發之時機與方
    式由學校自定。

六、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依本要點獎助之學生及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如經查有偽造不實
    或不合規定者,本部將予追繳已發之補助,有違法情事者並追究相關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