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輔導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專題教學研究社群發展計畫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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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新興議題之教學與研究,鼓勵不同學
    術背景之學者組成相關教學研究團隊,透過整合式教學與研究,將新
    興議題之理念和實踐,於校園中普遍推廣,促進人文社會科學學門學
    術創新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主題:
    具有前瞻性、開創性及實驗性之宗教傳播與宗教衝突、身體生態與疾
    病、移民旅行與異文化、商人城市與流行文化、性別身體與多元文化
    、全球化與數位化之衝擊與回應或其他人文社會科學新興議題。

三、補助對象:
    各公私立大學。

四、補助類型:
  (一)分一般型及整合型計畫二種,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一般型計畫:以推動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之 A類計畫為限。
        2.整合型計畫:除推動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之 A類計畫外,應再選
          擇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B類計畫或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之C類計畫
          之一搭配推動,或推動完整之A類、B類及C類三合一計畫。
  (二)推動計畫分類規定如下:
        1.A 類計畫:主題導向之一般性或暑期密集式學程計畫,並應採
          跨學科原則辦理。本部優先補助跨校性計畫。
        2.B 類計畫:主題社群發展計畫,以引導研究主題內涵,形成共
          同研究取向之學術社群,強化人文研究者間之交流互動為目的
          。辦理主題取向之學術活動如研討會、研習活動、工作坊、電
          子報、演講、研究通訊、 NewsLetter、Working Paper、出版
          專書及論文集。
        3.C 類計畫:應以專題資料室建置計畫,並符合下列規定:
         (1)充實國內外重要經典與研究工具圖書資料(包括專書、期刊
            、檔案、參考工具書、微縮、視聽及數位化電子資料等)之
            建置,並協助該主題之教學研究發展及提升為目的。
         (2(推動學生參與團隊教師研究計畫。
  (三)各計畫得視推動之需,依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
        畫教學人員作業原則提出專案教學人員之申請。

五、補助基準:
  (一)一般型計畫: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為原則。
  (二)整合型計畫:以每年補助四百萬元為原則。
  (三)前二款補助基準得內含專案教學人員費用估算。除 C類計畫得編
        列圖書資本門經費,並以一百萬元為限外,本部補助經費限用於
        經本部核定之專案教學人員、專任助理、業務費及雜支,其經費
        編列標準應依本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與本部補助人文
        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作業原則編列及執行。
  (四)各類計畫曾向政府其他機關單位申請,並獲致補助者,應擇一,
        以免資源重覆。
  (五)採部分補助,受補助學校應提措自籌經費,其額度應為本部補助
        額度百分之十以上。補助期滿,各校應持續編列預算續予推動。

六、計畫期程:配合學年度時程,以二年為原則。

七、申請及補助程序:
  (一)主動申請者:
        1.各公私立大學設有人文社會科學相關系所者,並由具該主題研
          究取向之教師所組教學研究團隊提出申請。
        2.申請日期: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
        3.申請文件一式十份,詳附件說明,裝訂成冊,於本部公告之申
          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免備函,寄至本部指定地點。
        4.申請文件應完備,本部不接受補件或抽換;申請文件不齊全、
          未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本部不予受理。
  (二)本部得視該年度申請及審查結果,另選適合之單位補助執行。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重點:符合下列規定,並以是否符合該主體應有內涵,以及
        具備跨校及跨學門合作之研究精神,且可達成教學、師資、研究
        及資料等資源互惠互享,足以使該主題發展更具未來性者優先考
        量:
        1.計畫內容規劃之可行性及妥適性。
        2.計畫成員之教學研究背景及學術水準。
        3.內容之前瞻性、創新性或完整性。
        4.經費運用規劃與學校行政及教學支援配合情形。
        5.計畫之執行進度。
        6.計畫之預期效益。
        7.自評方式及指標。
        8.其他有助於計畫品質提升之措施。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附學校統一領據至本部請款。
  (二)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核銷作業。

十、成果提交:
  (一)計畫期間應提交年度期中報告及年度期末報告,並於計畫屆滿一
        個月內繳交成果總報告。各類報告一式五份,裝訂成冊,於規定
        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免備函,寄至本部指定地點,且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A 類計畫:期中報告應提出學程規劃之進度,說明教學綱要擬
          訂之進程;期末報告,應提出完整之課程規劃,包括全部學程
          之課程名稱、授課教授名單、各課程之教學綱要、要求修習學
          程應達到之標準及開設學程之成果。
        2.B 類計畫:期中報告應提出社群成員個人之研究進程,社群整
          體之活動狀況;期末報告應提出完整之各項活動記錄及成果。
        3.C 類計畫:期中報告應提出購置圖書資料及學生參與團隊教師
          研究計畫之進程;期末報告應提出購置圖書資料之完整目錄,
          並說明所購置圖書資料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
  (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各類計畫成果、目標達成情況與自評、執
        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及改進建議,以及計畫結束時將回歸學校
        一般教學與研究常態運作之校方續予支持措施及經費。

十一、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由本部組專案小組以書面或簡報方式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到校進行查訪。
    (二)考核重點:
          1.計畫內容規劃之可行性及妥適性。
          2.內容之前瞻性、創新性及完整性。
          3.經費運用規劃、學校行政及教學支援配合情形。
          4.研究目的之達成度。
          5.經費支用、報告繳交及會議出席情形。
          6.教學網站是否協助課程討論及交流。
    (三)成果考核結果將列入未來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受補助學校應提供計畫網頁之技術與行政協助,計畫期滿亦
          應有積極之協助機制,以促進該計畫網頁內容之持續經營。各
          受補助計畫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專屬網頁之架設,將研究進程
          、相關活動與研究成果、課程之授課大綱、教學進度、報告等
          成果上網,並與本部指定之網站作連結。網站首頁及相關活動
          或成果產出,應標示「由教育部顧問室補助」等字樣。
    (二)受補助學校之計畫申請者,應親自並全程參與本部辦理之期初
          (末)座談會、成果發表會及其他相關計畫活動。
    (三)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推廣與管考作業,提供
          課程及各項活動訊息等相關資料。
    (四)計畫著作不得抄襲、改作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
          涉及使用著作權之糾紛時,應由受補助計畫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著作財產權事項,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未盡規定事項,另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