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積極推廣藝文教育,提供
藝文團體及個人,或政府機關、學術單位、事業機構辦理展覽,以提
倡藝文風氣,陶冶國民人文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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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展場係指二展廳、三展廳、四展廳、一樓藝廊及三樓藝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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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處展場舉辦展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間本處每年 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翌年展場檔期之申
請,每一檔期以二週(包括布、卸展)為原則。
(二)申請資格:藝文團體、藝術家個人,或政府機關、學術單位、事
業機構等。
(三)應繳交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展出者送審代表性作品清單(如附件二)。
3.展出者代表性作品光碟乙份(請依據附件二資料之編號順序檢
附攝影解析度 500畫數以上之電子影像檔10張,電子影像檔檔
名請註記編號、作者姓名)。
4.聯展需另檢附該次實際參展人參展名冊及展出人代表作品電子
影像檔各乙份。
不合規定者,本處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單位)得採網路申辦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名「展場申
請」(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展覽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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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對申請案件,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於每年 5月起至
6 月止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處協調安排檔期,於同年 7月中
旬前於本處網站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單位)。申請人(單位)如有
異議,得於 8月15日前提出說明及有關補充資料,由本處提交審查會
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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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對審查通過之案件,如屬精湛作品或特殊需要,得建議本
處採「合辦」,合辦者不需收費,惟申請人(單位)應於公布一個月
內向本處確認意願;屆期未向本處確認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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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審查通過自費展出者,應依據本處「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申請者應於 8月30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規費,確認完成繳費後即保留
展出檔期,否則取消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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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因公務或特殊需要,得彈性調整展覽時間及場地,並預先通知申
請人(單位)。本處對無法配合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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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單位)無法展出,應於布展日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處並辦
理退費;無故取消展出或未依限通知本處者,本處不予退費,另本處
得於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單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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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單位)進場布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布展請配合本處開放時間作業;如需延長布置時間者,應於當日
下午四時前提出加班人員名單,檢具身分證明等有關文件,向展
覽組申請。1 樓藝廊及中央通廊因屬公共空間,故布、卸展時間
以上午九時前及下午六時三十分後為原則,並於工作區域豎立圍
籬或警示標語。
(二)申請人(單位)若有運載展品車輛進入園區,應於布展、卸展前
三天向本處展覽組申請車輛通行證,並持證自大孝門(愛國東路
)進入,非核准時間內,車輛不得進入。
(三)布、卸展之必要器具物品,如鋁梯、座梯、銅勾、鋼索等,由本
處提供。申請人(單位)應事先向本處申請備用,並於布展日派
員至展覽組領取所借用之器具物品,當面點清數量,向本處借用
之器具物品若有損壞或遺失,展出者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四)申請人(單位)應妥善維護本處展場有關設施,本處嚴禁地板、
牆壁及裝潢物上張貼任何海報、標誌、宣傳物品,若有違反本處
得強制拆除,拆除所需費用及毀損賠償由展出單位負責。
(五)燈光由申請人(單位)自行調整,若須增加燈具,由本處展覽組
會同機電組與展出單位協商。禁止現場木工施作,場內僅能進行
組裝作業。展覽結束後,應於卸展期限內撤除或清運展覽相關之
一切布置及廢棄物,恢復原展場之整潔。
(六)申請人(單位)布展應以所申請之展場範圍為限,若基於意象環
境營造與廣告效果需要須擺放大型座地物品者,應於展前一個月
申請,經本處同意後始准放置。
(七)陳展作品及相關設備、物品等搬運時應注意安全,並避免損壞現
有設施,若有壞損者,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嚴禁使用鐵釘
、圖釘或黏著物(如漿糊、膠紙(水)等)。若需使用電力相關
設備,須先洽本處機電組了解電力及建築設施承重狀況等。
(八)對於展場各項固定設備非經本處同意,不得有更動,搬移、拆卸
或其他改變現況行為,若未遵守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九)展出物若為音效作品,需妥善處理會場隔音,避免影響鄰近展覽
展出。展場之影音電腦等設備,應由申請人(單位)指派專人管
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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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展覽之宣傳事項,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一)申請人(單位)之展覽宣傳事宜,由申請人(單位)自行負責。
(二)申請人(單位)應於開展一個月前將請柬、文宣資料內容、展示
設計及施工圖函送本處展覽組備查。
(三)展示說明牌、摺頁簡介、導覽手冊、指示牌、海報等展覽文宣品
,建議以中、英文雙語化標示,以提供外國賓客優質之服務。
(四)申請人(單位)如需本處編印之各類刊物登載展覽訊息,請於展
出前二個月,提供相關資料、照片等,逾期恕無法刊登。
(五)為推廣教育需要,申請人(單位)同意授權本處使用所提供之文
字及圖像資料。
(六)海報及宣傳簡介等應放置本處指定地點,如違反者,本處得通知
申請人(單位)拆除,或逕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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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展覽期間有關接待服務及安全維護,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申請人(單位)應於展覽活動前,主動為本處展場服務人員(
含志工)安排專業導覽課程,俾適時提供優質導覽及諮詢服務
。
(二)申請人(單位)務必派員到場,以維護展品安全及為解答觀眾
詢問,並告知是否准許民眾攝影。
(三)申請人(單位)展出作品應自行投保,並負運送、保險之責,
本處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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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藝文團體以聯展名義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展出時應以審查
通過之作者名冊為限。
(二)申請人(單位)及展出者均不得於展覽會場進行標價及買賣商
業行為。
(三)申請人(單位)及展出者無償贈與本處之藝術品一至二件,本
處當依藏品管理作業要點提典藏審查委員會審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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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規定辦理。如有違
反規定情事,本處要求限期改善,如不改善者,應要求其停止展出
,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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