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緣起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研商「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十二年就學安置計
畫配套措施」會議決議。
二、未來環境評估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
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試、保送
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
學;其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據此在高中、
高職教育階段,其未來特殊教育發展趨勢如下:
(一)配合一般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多元入學方案,身心障礙學生升
學高中、高職之管道,亦採多元入學方式。
(二)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要,宜採彈性多元安置方式,
以利提供適性教育。
(三)提供社區化之就近入學與充份升學機會,以利延長身心障礙學生
受教年限。
(四)重視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基本知能及技藝教育,以利增進其生活自
理能力,培養自立謀生技能。
三、問題評析:依據上述高中、高職教育階段之未來特殊教育發展趨勢,
檢視目前現況,可發現下列問題,尚待克服與改進。
(一)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機會有待擴充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
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資料,身心障礙類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安置於
一般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人數合計二一、三三五人,高中職階段
學生安置於一般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人數合計五、六七八人。顯
然,每學年尚有身心障礙學生約伍仟餘人,尚無法順利接受高中
、高職教育。【 (21335–5678)÷3個年級=521 9】(含無意
願升學者在內)
(二)各類安置方式及容量宜全盤檢討與調整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就
讀高中、高職之安置方式如下:
1.一般高中、高職普通班。
2.一般高中、高職資源班。
3.一般高職特殊教育班。
4.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
5.國立林口啟智學校高職部分班。
上述多種安置方式,面臨下列若干問題:
1.升學就讀一般高中、高職仍為學生家長優先選項,但其安置容
量仍顯不足。
2.升學就讀一般高中、高職之機會,仍未達區域均衡性,致偏遠
鄉鎮學生升學不易。
3.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區域不均,產生招生區域重疊或學生安置不
易等現象。
4.部份特殊教育學校招生人數呈逐年下降,宜規劃轉型以利充份
運用其特殊教育資源。
5.林口分班僅為暫時性安置方式,就長期而言,仍宜回歸正規學
制,以利保障受教品質。
6.林口分班之設立亦未達區域均衡性,致偏遠鄉鎮學生升學不易
。
綜合上述問題,可歸納為下列二項原則:
1.各種安置方式之容量,應統整性調整,以利供需平衡。
2.各種安置方式之設立,應力求社區化,以利就近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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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充份就學機會。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彈性多元安置。
(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就近入學機會。
(四)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適性教育品質。
二、達成目標之限制條件及應特別加強之處
(一)學生升學意願不易調查,應加強特殊教育通報系統功能,確實掌
握學生分布及升學需求。
(二)應繼續研修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加強充實各種安置方式之設班條
件及軟硬體設施資源。
(三)應配合就業市場及學生生涯規劃,繼續修訂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加強生活自理技能及職業教育。
(四)特殊教育經費仍為不足,應爭取寬列經費,各主管單位核實編列
預算,以利落實增班計畫。
(五)科際整合不易,亟需跨部會行政整合,以利落實就學、就業、養
護轉銜安置。
三、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一)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學生人數,由八十九年度五、六
七八人,逐年增加至九十三年度一五、○○○人。
(二)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各種安置方式,升學一般高中,
高職普通班者採多元入學方式,升學一般高中,高職特殊教育班
及特殊教育學校者採自願就讀方式。
(三)申請就讀一般高中,高職特殊教育班及特殊教育學校者,均透過
直轄市、縣(市)鑑輔會參酌學生及家長意願,綜全評估提出建
議安置方式,並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部
辦公室辦理分發及轉介。
(四)升學高中、高職之身心障礙學生均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其車程式
距離之核算因地制宜,由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認定。
(五)升學高中,高職之身心障礙學生均由學校提供適性之個別化教育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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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現有相關策略、政策及方案之執行檢討
一、現有相關策略、政策及方案內容摘要
(一)增設特殊教育學校:配合「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特
殊教育學校由八十一學年度十一所,逐年增加至八十九學年度二
十六所,新增十五校名單如下: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國立花蓮啟
智學校、國立林口啟智學校、國立彰化啟智學校、國立嘉義啟智
學校、高雄市立成功啟智學校、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國立宜
蘭特殊教育學校、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國立台中特殊教育學
校、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高雄市立楠梓特殊教育學校、國立
澎湖特殊教育學校籌備處、台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籌備處、
高雄縣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增設高職特殊教育班:高職特殊教育實驗班自八十三學年度開辦
,並自八十八學年度納入學校正式班級,其班級數及學生數逐年
增加如下:
八十三學年度十八校、十八班
八十四學年度二十一校、二十九班
八十五學年度二十八校、五十四班
八十六學年度三十一校、七十七班
八十七學年度三十九校、九十六班
八十八學年度四十九校、一二六班
八十九學年度五十六校、一五六班
(三)增設國立林口啟智學校高職部分班
本部於八十二學年度成立「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第十年技
藝教育推動指導小組」,並自八十三學年度起開辦「中、重度身
心障礙學生接受第十年技藝教育班」,以提供國中畢業之中、重
度身心障礙學生充份升學機會。惟學生家長極力建議就讀年限應
延長為三年。
同時,考量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特性與需要,確實有必
要延長其受教年限。
因此,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停辦「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第
十年技藝教育班」,轉型辦理「國立林口啟智學校高職部分班」
,除部份原承辦第十年技藝教育班學校外,並新增部份新辦學校
,如南投縣立埔里國中、屏東縣立公正國中。其學校名單如下:
八十八學年度:台北縣立土城國中一班、新竹縣立富光國中一班
、高雄縣立旗山國中一班、屏東縣立明正國中一班、屏東縣立中
正國中一班、屏東縣立枋寮國中一班、南投縣立埔里國中一班,
合計七校七班、學生七十一人。
八十九學年度:台北縣立土城國中一班、新竹縣立富光國中一班
、高雄縣立旗山國中二班、屏東縣立明正國中二班、屏東縣立中
正國中二班、屏東縣立枋寮國中一班、南投縣立埔里國中二班、
屏東縣立公正國中一班、合計八校十二班、學生一二七人。
(四)增設縣立綜合高中特殊教育班:因應學生家長提出就近入學之需
求,八十九學年度於台北縣立樹林中學高中部設立特殊教育班。
二、執行檢討近年來,政府為加強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積
極規劃增加高職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學校、國立林口啟智學校高職部
分班等安置方式及容量,但仍有下列待改事項:
(一)所規劃安置方式及容量,尚未完全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就學需求及
家長意願。
(二)所規劃安置方式及容量,尚未完全符合就近入學原則。
(三)所規劃各種安置方式及容量,應通盤檢討及調整,以利充份運用
有限特殊教育資源。
(四)加強個別化及適性教育,提升特殊教育品質,以利發展學生潛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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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計畫內容
(一)目的「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的主要目的
在於提供國中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能順利升學就讀高中、高職
,並於彈性多元安置方式下,接受完整三年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之適性教育,增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適應能力
,充份發展其潛能,增進其社會服務能力,以利落實延長受教年
限、促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性發展之政策。
(二)安置對象:國中畢業具有升學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自願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自足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年齡需
在十八足歲以下)
(三)實施目標:
1.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充份就學機會。
2.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彈性多元安置。
3.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就近入學機會。
4.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適性教育品質。
(四)實施原則
1.對於國中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從就學、就養、就醫、就業
等四方面需求結合社政、醫療、勞政等單位,提供完善適宜之
安置。
2.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並非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惟
應配合學生升學需要,提供充份就學機會,安置設施應力求普
及化與社區化。
3.實施對象所規範升學高中(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高職特殊
教育班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入學年齡,限十八足歲以下者
(應屆畢業生不受年齡限制)。
4.高中、高職特教班以招收輕度智障學生為原則。特殊教育學校
以招生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為原則。
5.九十學年度起,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方式如下:
(1)升學高中、高職自足式特殊教育班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
者,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
條規定自願就讀方式辦理。
(2)升學高中、高職普通班者,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
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登記分發入學或甄選入學方
式,及第四條規定申請入學方式辦理。
(3)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六條規
定,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
6.九十學年度起,採自願就讀方式者,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
雄市政府教育局、中部辦公室共同協商分別訂定招生簡章,通
函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招生入學相關事宜。辦理分發
安置之業務單位,在台灣省及金門縣、連江縣,需經縣、市鑑
輔會鑑定後提出安置建議,由中部辦公室組成聯合安置會議負
責分發安置。在北、高二市,由直轄市鑑輔會負責分發安置。
跨省、市之轉介分發安置協調工作,由本部召開會議協商處理
。
7.安置分發作業時,應參酌學生、家長意願及居家遠近等相關因
素。凡爭議性個案,均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
程序處理。(接受安置–校內申訴–學校評議–學校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同意備查或專案處理或依法提起訴願處理)
8.九十學年度起,採登記分發入學、甄選入學方式、申請入學方
式者,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中部辦
公室,依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9.分發安置以社區化就近入學為原則。
10.本部聘請學者專家,成立「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指導
小組」,作為推行「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
計畫之指導單位。
11.各種安置方式之容量與資源,應配合學生就讀需求,通盤檢討
與調整,以利充份運用特殊教育資源。
12.在九十會計年度上半年(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高職特教
班所需經費維持現行由本部補助方式辦理(九十學年度起,臺
灣省部份移由中部辦公室特教經費項下撥款補助),其餘(如
特殊教育學校、資源班、巡迴班…等)經費需求,仍依現況請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部辦公室自行編列
預算辦理。
13.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即九十一會計年度下半年),實施「身心
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所需經費,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部辦公室自行審核及編列預算,同時,
納入學校單位預算執行,以利回歸正常會計制度。本部並得視
經費預算配合部份補助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中部辦公室。
二、分年實施策略「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將視經
費預算之配合情形,分四年逐年實施。依照本計畫目標及執行期程,
自九十會計年度下半年至九十三會計年度上半年止。本計畫除量的擴
充外,應注重下列質的提昇,其實施策略如下:
(一)輔具的研究開發(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結合)。
(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功能的落實。
(三)師資的培育與專業能力。
(四)結合衛生醫療及勞政職訓單位。
(五)結合民間教養機構,加強就養安置服務。
三、主要工作項目
(一)成立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指導小組。
(二)每學年調查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需求。
(三)每學年調整及增加各種安置方式之容量。
(四)每學年研訂招生簡章及辦理招生宣導工作。
(五)每學年辦理就學安置分發工作。
(六)每學年辦理轉介分發協調工作。
(七)每學年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工作。
(八)每學年辦理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工作。
(九)每學年辦理師資培訓工作。
(十)每學年辦理親職教育。
(十一)加強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
(十二)加強編撰各類特殊教育課程教材工作。
(十三)加強職業教育及就業轉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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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資源需求:
一、所需資源說明本四年實施計畫所需人力、物力資源係按工作項目、主
辦單位及實際需求訂定,分述如下:
(一)以全國既有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資源班為基礎,配合學
生實際就學需要,據以規劃增設班級與新開辦學校。
(二)依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等相關單位預算,本
部據以配合編列四年實施計畫所需經費預算。
(三)有關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評鑑訪視、轉學、申訴…等事項、
係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管事項,已編入其單位預算,不列
入本四年實施計畫所需經費預算。
二、經費需求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九十會計年度下半年起至九十四會計年度
上半年止(九十學年度至九十三學年度),為期四年,由本部(含中
部辦公室)參照實施計畫與實際需求,逐年編列年度經費預算支應。
經費需求總額新台幣貳拾肆億壹仟參佰參拾柒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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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預期效果
(一)凡身心障礙學生具有升學意願,均有輔導升學高中、高職之充份
就學機會。
(二)配合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彈性多元安置。
(三)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提供就近入學機會。
(四)加強個別化教育與相關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品質。
二、計畫影響
(一)建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受教體制,奠定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
國民教育基礎。
(二)結合醫療、社政、勞政、教育相關體系,提供身心障礙者完整生
涯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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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一、有關機關應配合事項
(一)從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等四方面需求,協調社政、醫療、勞
政等單位,提供完善適性之輔導措施。
(二)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部中部辦公室,係高
級中等教育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相關經費逐步納編預
算,以利規劃辦理應辦業務事項。
二、其他有關事項本部原已推動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之相關措施,今後
將針對以往執行成效進行檢討,俾配合本計畫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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