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機構加強並落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對所屬實習教師辦理平時輔導、通訊輔導、諮詢輔導及研習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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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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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
1.實習教師總數一千零一人以上:補助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2.實習教師總數七百零一人至一千人: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3.實習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至七百人:補助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4.實習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5.實習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6.實習教師總數一百人以下: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二)補助方式:部分補助。
(三)支用項目:
1.編印並上網公告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暨幼稚園實習
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教師手冊。
2.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至少四期)或刊物。
3.辦理實習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研習或
研討活動(其主題包含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四)辦理期間: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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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申請程序:各師資培育機構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三)申請文件: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及實習教師人數統計表。
(四)審查期限: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師資培育機構所擬實施計畫、
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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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各師資培育機構所擬之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經
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結):
1.各師資培育機構所規劃之各項教育實習輔導活動,應於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2.私立學校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一冊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學校,以
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及結餘款,應依補助
比例繳回本部。
3.公立學校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一冊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學校,以
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結餘款,應納入校務基金;如有未辦理
事項之經費,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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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各師資培育機構應將辦理研習活動名稱、返校座談
、職前講習等活動之場次、參加人數、時間等資料,填列於辦理
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並將所編印之手冊、期刊、簡訊等資料
,彙編為成果報告,另請將辦理情形一覽表置於成果報告首頁,
報本部備查。
(二)本部依各師資培育機構所報之成果報告,評定各校辦理成效,評
核等第分為「優等」及「待改進」二等級。
1.優等: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均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辦
理者。
2.待改進: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未達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三)本補助之評核結果為待改進者,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
並供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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