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度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機構推動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機構加強並落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對所屬實習教師辦理平時輔導、通訊輔導、諮詢輔導及研習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機構。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
        1.實習教師總數一千零一人以上:補助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2.實習教師總數七百零一人至一千人: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3.實習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至七百人:補助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4.實習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5.實習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6.實習教師總數一百人以下: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二)補助方式:部分補助。
  (三)支用項目:
        1.編印並上網公告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暨幼稚園實習
          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教師手冊。
        2.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至少四期)或刊物。
        3.辦理實習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研習或
          研討活動(其主題包含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四)辦理期間: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

四、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申請程序:各師資培育機構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三)申請文件: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及實習教師人數統計表。
  (四)審查期限: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師資培育機構所擬實施計畫、
        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審查。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各師資培育機構所擬之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經
        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結):
        1.各師資培育機構所規劃之各項教育實習輔導活動,應於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2.私立學校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一冊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學校,以
          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及結餘款,應依補助
          比例繳回本部。
        3.公立學校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一冊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學校,以
          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結餘款,應納入校務基金;如有未辦理
          事項之經費,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各師資培育機構應將辦理研習活動名稱、返校座談
        、職前講習等活動之場次、參加人數、時間等資料,填列於辦理
        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並將所編印之手冊、期刊、簡訊等資料
        ,彙編為成果報告,另請將辦理情形一覽表置於成果報告首頁,
        報本部備查。
  (二)本部依各師資培育機構所報之成果報告,評定各校辦理成效,評
        核等第分為「優等」及「待改進」二等級。
        1.優等: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均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辦
          理者。
        2.待改進: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未達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三)本補助之評核結果為待改進者,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
        並供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