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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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監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狀況,特依私立學
校法第五十三條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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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委託會計師專案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查核範圍,應以
本部事先約定財務與相關事項為主,並配合基本之總務、人事、教務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等單位之制度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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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為因應專案查核之需要,進行查核作業前得不預先通知學校法人
及所設私立學校。但會計師到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時,應分別
向董事長及校長或其代理人送達本部委託查核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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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查核規劃及報告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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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師應先行深入瞭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相關問題、本部事先
約定財務事項及相關法令規章,提出查核計畫送經本部核可後,依計
畫執行。
前項計畫項目包括查核項目、查核範圍、抽查金額、查核方式、查核
程序、查核期間、會計師之印鑑證明原本與需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
校應行準備之資料清單等,本部並得視專案查核需求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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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師對本部所要求之事項應列於委任契約書,依約定抽查條件查核
,對於發現違失事項應提高抽查比率或全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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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師在進行查核作業前,應先行瞭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會
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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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師查核時應依查核程序進行必要之訪談、盤點及勘察等,如涉及
營建、土地等非會計師專業事項,應徵詢該領域專家提供專家意見,
如情節重大,得另聘該領域專家提供專案報告,所增加經費,應另案
與本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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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師查核事項除銀行資金流程外,應明確釐清事實真相,確定應負
責之單位與人員,並要求主、經辦人員提出說明與簽名,重要相關資
料應要求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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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拒絕提供相關查核憑證與原始資料者,應作
成書面紀錄,並於會計師查核報告內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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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發現非查核計畫範圍之違失事項,應主動協商本
部修正查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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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師為執行專案查核所需之相關法律、命令、行政解釋及對受查
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特別財務規範事項,本部應配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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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與資金管理專案查核時,發現學校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有資金管理異常狀況時,應即刻通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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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依據本部需求或審計準則公報規定撰寫,並編製
專案查核報告彙總表,分類列明查核發現異常事項、涉嫌違反法規
名稱及條款,經本部同意後方得結案。
本部評估有必要者,得邀請會計師至本部進行專案報告或列席相關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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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會計師完成查核報告後,如發現財務有違反教育法規,本部會計處
應簽請本部高等教育司或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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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收入及支出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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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所有以學校法人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應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並以
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之淨額入帳。
前項收入,應查核有無隱含應以收入類科目列帳者,而以代收款項
科目列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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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法人支出查核項目
(一)人事費:
1.董事會聘僱之秘書、辦事員,應確認是否列入捐助章程或納
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並不得由董事擔任,應查對薪資
印領清冊、董事名冊、捐助章程及員額編制,有無違反上述
規定。
2.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依捐助章程規定支領薪資,是否符合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之規定
。
3.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如有出國考察情事,是否有經董事
會同意及提出相關考察報告留校備參。
(二)業務費:
1.原始憑證是否確實與董事會業務有關,或為行使私立學校法
規定職權所需,及是否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人員
之個人支出報支情事。
2.董事會及監察人經費之支用,是否符合本部監督學校財團法
人支出作業要點規定。
3.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但依捐助章程規定支領報酬者,不另支給,並應查核支領
交通費是否與董事會開會有關或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
需。若有定期定額支領固定交通費者,應予揭露領取姓名、
支領期別、每期支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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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之收入及支出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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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類學雜費收入、實習實驗費收入、住宿費等收入,是否全數由金
融機構代收,並查核學生註冊人數、收繳數與金融機構代收數相互
勾稽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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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推廣教育收入金額與所開班授課之學生數、收費金額、班數等資料
核對後,是否相符有無漏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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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產學合作收入、其他教學活動收入、各項代辦費收入、其他收入,
例如自行舉辦考試之試務費收入,私立學校福利社、實習商店、餐
廳、停車場等有關之權利金、租金或其他名義之收入,應查核是否
有漏列或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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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所有以私立學校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應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並以
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之淨額入帳。但學生自治團體之
收入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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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收入款項,應查核有無隱含應以收入類科目列帳之收入,而以代
收款項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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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行政管理支出及教學研究訓輔支出查核項目:
(一)人事費:
1.查核教師課表、學生課表、學生成績紀錄、教室日誌、出
勤紀錄等,確定薪津印領清冊所列教師、行政人員,確實
於私立學校提供勞務。
2.查核教師、行政人員支領之薪資中,是否包括績效獎金、
慰勞金或其他名目之加給,私立學校人事法規有無該等獎
金之發放規定,並查核有無依該等規定發放;其以專案簽
請核准者,應於查核報告中揭露發放內容、金額。
3.查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無兼任私立學校校長或其
他行政職務,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情事。
(二)業務費:應查核其內容是否與私立學校業務有關,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及關係人之個人費用有無隱藏於此項目,支用
程序是否符合私立學校訂定之作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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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資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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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銀行對帳單查核:查核銀行對帳單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帳、
與帳載金額是否相符,如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應查明資金運用
情形及原因。
前項查核應依據委任契約書約定,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採普查方
式;一定金額以下者,採抽樣方式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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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銀行儲蓄存款:查核銀行儲蓄存款存摺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
帳、與帳載金額是否相符,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者,應查明資金
運用情形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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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銀行定期存款:
(一)核對帳列銀行定期存款餘額與銀行定期存款存單金額是否相
符,若有不符,應查明差異原因,並限期補正。
(二)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
紀錄,如有,應查明其質借資金是否遭受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關係人或其他個人挪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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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應收款項、預付款項:查核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內容有無與董事
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私立學校
有無未經本部核准,逕行購置土地,將預付土地款以預付款項科
目入帳,隱藏購置土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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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有價證券查核:核對認列於流動金融資產、長期投資、特種基金
科目內之有價證券數量,與實際盤點有價證券數量是否相符,如
有不符,應揭露並查明其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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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投資限額查核:投資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公司債、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學校法
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投資限額有無逾越累積盈餘二分之
一額度,投資基金變動表是否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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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投資風險查核:查核私立學校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
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十,亦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但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前私立學校持有之股票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計算,應請私立學校提供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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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私立學校設校基金(認列於特種基金科目內)不得質押借款,應查
明定期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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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購置固定資產支出查核項目:
(一)購置固定資產之採購程序有無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
部規章辦理,每期支付之設備款、工程款是否與採購契約、
營繕契約所定付款條件、期限相符,有無未具特殊理由而提
前付款情事,契約內容是否訂定不平等條款,圖利私立學校
關係人或其他個人情事。
(二)高價儀器設備驗證:高價儀器設備應查驗招標、比(議)價
紀錄、採購契約、保證書、維護契約、付款流程、購買發票
、財產管理清冊,並實際盤點高價購置之儀器設備,並檢視
有無閒置未使用情況。
(三)支付購置土地價款或預付土地款,是否事前報經本部同意,
並依本部同意條件辦理,查核購置金額是否有另立支出項目
,使購置土地總金額高於本部同意購置金額。
(四)本部補助款購置儀器設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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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土地、房屋及建築設備: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提示土地與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及截至查核日止之異動索引,查核其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與財產帳是否相符,及有無註記設定
抵押權或他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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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產報廢,是否依現有財產管理制度,
經所定程序簽核、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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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負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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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應付款項、預收款項:查核應付款項、預收款項內容有無與董事
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如有借款
情況,應揭露借款利率與借款時相同借款條件、借款期限之借款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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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代收款項:所有以私立學校名義代辦業務(代收款),是否保留
完整帳冊、憑證,於學期結束,代辦業務完結後,將差額退還給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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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銀行借款:查核每筆長短期銀行借款之用途及是否有未經本部核
定或備查之舉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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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項目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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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董事會是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長、董事
及監察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尊重私立學校行政權,於私立學校
會計傳票、資產採購簽呈上以事後監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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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付款時,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
、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
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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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各類銀行存款之開戶印鑑,是否分別由校
長或其代理人與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保管,未將各項印章由特定
人員統一收存之情況。
前項學校法人各類銀行存款之開戶印鑑,應分別由董事長或其代
理人、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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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第十五點至前點查核內容,得視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可能違規
事項檢舉內容,選擇部分查核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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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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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作業原則未訂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規、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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