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為加速公文處理,提高行政效率,並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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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各單位公文處理時限,及各單位承辦人員或核稿人員公文處理逾
限認定,均應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
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密要電報與限時公文暨部、次長交辦急要公文,均應隨到隨辦。
(二)最速件或特急件隨到隨辦,不得超過 1 日,案情特殊或情況緊
急者並應持陳、持會、送繕、送發。
(三)速件以不超過 3 日為限,並得視需要持陳、持會、送繕、送發
。
(四)普通件以不超過 6 日為限。
(五)限期公文,應以其規定期限為限,如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
,該文仍應儘速辦理並得以普通件之時限為處理時限;變更來文
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六)答覆立法委員之質詢案件,應不超過 3 日之期限。
(七)人民申請案件,按其性質規定之期限為限。
(八)人民陳情案件,應不超過規定期限,但以 1 個月內為限。其因
案情複雜未能於 1 個月內處理完畢者,得簽陳常務次長以上長
官核准延長 1 個月,並應將延期之理由告知陳情人。
(九)訴願案件,復審案件應不超過法定期限。
(十)監察院糾彈、調查案件,應不超過監察院規定之期限。
(十一)院長、部長電子郵件,應不超過 3 日之期限。
(十二)定有特定時限或其他依法有時限之案件,依其規定時限辦理。
(十三)專案列管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得視實際需要簽奉核定處理
時限。
(十四)前項承辦人員調閱相關檔案,得依實際需要增給調檔時間 1至
2 天,檔案工作人員應於時限內完成調檔並交承辦人員。
第 1 項各款除第 9 款有法定期限者外,其餘如有特殊原因,不克於
期限內辦結之案件,應先報請核准展期。
監察院相關案件,若需要展期,並應事先簽准後,再以「監察案件管
理資訊系統」正式行文方式報陳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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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一般公文處理過程時限分配如下:
(一)限時、最速件、速件公文各處理過程相關人員均應隨到隨辦,不
得留置。限時案件會核時間每單位以 0.5 日為限。
(二)普通件處理過程中,收分文不得逾 1 日,承辦單位承辦、核判
不得逾 1 日,層轉核判不得逾 2 日,及會辦單位會稿不得逾
1
日,繕打發文不得逾 1 日。每一過程之相關人員應確實掌握自
已可用之時間。
(三)承辦人員、核稿人員、收發人員、文書管理人員公差、請假時,
應由職務代理人或核稿人員上一級主管代(會)辦,以免延誤時
效。
(四)同時會 2 單位以上之公文,各會辦單位應順序會辦或分辦,以
節省時間。
(五)送(收)會外機關公文以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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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承辦單位司處長級主管核章同意送會之案件,除經協調承辦單位司
處長同意者外,會辦單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退件或拒不會辦,會辦單
位如有意見,應依體制簽擬會辦意見,提供承辦單位參考或陳請長官
核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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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文限辦日期計算標準,各以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一般公文」、「人民陳情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等 3
類之計算標準,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節日等放假天數應予扣除。
(二)「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情案件」、「訴願
案件」等 4 類之計算標準,則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節日等
放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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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公文時效管制稽催系統及權責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每一成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並基於自我主動及全面管理原則,主動積極掌握公文處理時效,
並應處理流程各階段之查催。
(二)各單位副主管:
1.負責本單位分文並督導公文時效之管制、稽催事項。
2.可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或各科科長負責協助督導公文時效之
管制、稽催事項。
3.核定單位內部業務處理程序或流程,作為承辦人員自我檢討及
核稿人員處理公文的準據。
4.將單位內人員辦理公文時效列為年度工作考績之參據。
5.指定送文人員每日應送文次數(至少 2 次,亦可視需要增加
至4 次)。
6.對於本單位收發人員退回總務司文書科改分之公文,應核閱並
簡述理由於 24 小時內為之。
(三)各單位科長、組主任或以上層級相關核槁人員:
1.督導催辦承辦人,提示工作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避免
承辦人辦理案件逾限。
2.對本單位屆於處理時限及逾限案件未辦理展期者,應即督促承
辦人依各項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3.對單位內逾期未結之公文,應持續查催承辦人員,並請其辦理
展期或專案列管。
4.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
公文或申請展期,避免延宕處理時效。
(四)各單位承辦人員:
1.就所承辦案件積極主動依據各相關作業規定時程辦理。辦理公
文均應掛號納入稽催管制為原則,並應在掛號後之稽催限期內
辦結。對於限期案件無法於期限內結案者,應先簽奉核可後再
行申請展期。
2.公文必要時應持陳、持會、送繕、送發,並同時通知單位收發
人員登錄,以掌握正確流程。
3.對承辦案件送會逾時之追蹤、催辦、連繫。
4.對於稽催通知,應於接獲稽催之次日答復,並立即簽辦公文,
或視需要申請展期,或查催(或補登、或更正)公文流程。
5.為掌握公文時效,各承辦人員應適時於公文管理系統查詢承(
會)辦公文流程及時效,並儘速辦理結案。
6.對於公文,若經清稿或申請展期,則應將原稿或奉核定之展期
單併案存檔。
(五)各單位收發人員:
1.即時處理公文分送、送會、會畢、呈核及送繕之流程登錄電腦
公文管理系統,並採用送文簽收清單登錄。
2.每週固定時間 1 次至 2 次列印本單位公文處理紀錄,送承
辦人辦理清查、展期或催辦,陳單位主管核閱後建立專卷,以
備查考。
3.對逾期未結之公文,應持續查催承辦人員,並請其辦理展期或
專案列管。
4.每月 5 日及 20 日列印本單位逾限稽催單查催承辦人員,並
陳副主管核閱後,送秘書室(如當日適逢假日則予順延),須
秘書室協助稽催者,經副主管加註意見後送秘書室辦理。
5.以指派編制內職員擔任為原則,並對收發事項負完全責任。如
因業務需要另指派其他適當人員擔任者,應指派編制內人員督
導並負責。
6.總收分文錯誤,最遲應於各單位收文之翌日移送應承辦單位處
理。
(六)總務司文書科及檔案科應依據第 2 條、第 3 條規定之各類公
文時限標準,配合辦理文書處理及檔案存檔每一過程的可使用時
間。
(七)秘書室:
1.負責督導本部各單位公文時效之管制、稽催事項。
2.將各單位異常公文送各單位正(副)主管,並不定期提專案管
考會報報告,必要時供考績委員會作為升遷考核及年終考績(
核)之參考依據。
3.得適時召開公文時效管制會議或座談,分別邀集各單位副主管
或收發人員參加,溝通研商有關事宜;並於每月將公文時效管
制情形予以統計、陳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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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各單位公文時效績優人員,依下列規定議獎:
(一)每年 12 月底,各單位推薦公文時效績優人員,經主管核章,送
請秘書室會同相關單位審查,簽請核給嘉獎及獎品(價值新臺幣
2000 元)之獎勵(推薦表如附表一),並提考績會確認。
1.各單位及秘書室除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六減運動實施原
則」,暨行政院 90 年 5 月 1 日臺 90 政考字第 008464
號函說明 2,辦理推薦及審查事宜外,應視公文辦理數量及其
難易程度,主動推薦本單位全年辦理公文均在 1 至 5 天內
辦出之績優人員,經單位主管核章,送請秘書室審查確定後議
獎。
2.各單位推薦人數,依實際處理業務人員計算。
(1)超過 5 人,每滿 10 人推薦 1 人。
(2)單位人數未及 5 人者由秘書室合併議獎。
3.單位年度公文件數超過本部各單位平均年度公文件數(公文件
數屬 1000 件以下之單位不計算),且其平均辦理天數低於本
部各單位平均辦理天數者,每單位得加推 1 至 2 人,。各
單位可加推人數由秘書室統籌處理。
4.前 1 年度經核給獎勵人員,除績效較前次優異須視公文數量
及辦理時間,其天數較前次減少者外,次年度應不予推薦。連
續推薦獎勵次數,以 1 次為限。
5.辦理過程繁複、耗時、案情特殊之重要公文,其辦理天數雖未
低本部平均天數 5 天內者,惟因正當理由無法全在一至五天
內辦出,且亦已按規定申請展期者,亦可由單位之推薦辦理議
獎。
(二)各單位配合秘書室管考作業,於期限內將辦理情形建置本部專案
管考系統、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政府出版品網路、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考作業系統者,經考核其辦理情形卓著且時
效優良,未有其他公文不良事蹟者,得由秘書室比照第一項嘉獎
額度專案簽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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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應列入公文時效績優之被推薦人:
(一)被推薦人承(會)辦公文平均天數,未具正當理由高於本部各單
位承(會)辦當年度公文平均天數。惟本部各單位承(會)辦公
文平均天數若超過一般規定者,仍以一般規定辦理。
(二)每月份承(會)辦公文逾限統計表(即:每月份承辦公文逾限者
超過 10 件、會辦公文逾期者超過 15 件之表格)列名 5 次有
案可稽者。若被推薦人逾限次數屬列名前述 2 表 5 次以下,
惟其承(會)辦逾限件數屬嚴重,且其承(會)辦平均天數,未
具正當理由高於本部平均者,亦不應予推薦。
(三)又具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不應列入公文時效績優之被推薦人外,
應由單位正(副)主管糾正改進,若經查仍未配合改進,則簽報
核處:
1.簽擬及會辦處理遲緩或未辦展期而致逾期者。
2.對於接獲單位稽催之次日,未將延辦理由答復,並立即簽辦公
文或申請展期者;或未將「教育部所屬人員處理公文逾限糾正
通知單」回復秘書室者。
3.承辦人員對於公文辦畢未銷號歸檔,或已結案件未於 12 天內
整卷歸檔,致影響管理作業者。
4.對分文推諉拒收,或有異議而未依規定移文或提陳,經長官裁
示,仍由原初分單位辦理,致延宕處理時效者。
5.對於公文分文有異議,未依規定改分,延宕公文處理時效者。
6.限期案件,如監察案件等,未依行政院及本部規定流程處理者
。
7.核稿人員未經承辦人員同意,撕毀承辦人員簽擬之公文(案件
)。
8.使用不當磁片或其他原因,致使本部電腦網路中毒經查證屬實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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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文逾限議處標準:
(一)本部各單位承辦公文,其類別為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之一般公
文者,逾限情形嚴重者,經調卷分析,並經查核逾限而無正當理
由者,依下列規定議處:
1.逾限 12 天以上未達 18 天者,由單位主管予以糾正改進,並
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2.逾限 18 天以上未達 30 天者,申誡 1 次。
3.逾限 30 天以上未達 42 天者,申誡 2 次
4.逾限 42 天以上者,記過。
(二)各單位會辦公文,其類別為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之一般公文者
,逾限情形嚴重,經調卷分析,並經查核逾限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下列規定議處:
1.逾限 6 天以上未達 12 天者,由單位主管予以告誡改進,並
列入年終考績。
2.逾限 12 天以上未達 18 天者,申誡 1 次。
3.逾限 18 天以上未達 27 天者,申誡 2 次。
4.逾限 27 以上者,記過。
(三)其他限期公文,如監察案件等,或特殊案件,如有延壓情事,依
相關規定及情節輕重比照前述議處標準辦理。
(四)一人同時積壓、延誤數件且情節重大時,加重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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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收發人員之獎懲,由秘書室比照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
規定推薦獎勵或議處,其審查標準,依要點第 6 條第 5 項各項所
列規定及權責執行情形、公文收發鍵入電腦之正確詳實與否及(詳如
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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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文書管理人員(包括總收發、繕打、校對、監印、發文、油印、管
卷等),依第 2 條、第 3 條規定,比照要點第 7 條第 1 項
及第 8 條暨單位內部規定辦理獎勵或議處,其審查標準係以每月
表現是否逾規定時限及錯誤低於一定比例等者,由總務司推薦,
推薦人數比照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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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在行政管理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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