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利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辦理當事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行使權利相關申請
事宜,特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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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所稱機
構,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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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
(一)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所屬學校、機構請求查詢、閱覽、製給
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及刪除者,應填具申
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檢附身分證明及其他與申請事項有關之
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受託人並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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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之申請:
(一)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
(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
(四)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不足以認定其個人資料有補充、更正或刪除
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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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機構除前點所定情形外,應於受理申請案後十日內,就當事人
所申請事項處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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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學校、機構之相關人員得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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