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H7N9流感疫情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員返國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生受
    教之權益,確保教育行政順利推動,並有效防治疫情擴散,特依傳染
    病防治法第六條第四款及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對象:
    本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人員。

三、一般配合事項:
  (一)在疫情發生期間,隨時注意最新疫情發展,有關最新疫情及旅遊
        警示等相關資訊,請參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
        /www.cdc.gov.tw )之「H7N9流感」專區。
  (二)各校應依本部之校園因應H7N9流感疫情通報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個
        案通報及每日通報。
  (三)各校成立防疫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他工作人員由召集人依任務分工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以處理
        突發緊急狀況。
  (四)各校人員應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注意個人衛生,避免接觸禽鳥類
        ,食用雞、鴨、鵝(含蛋類)應完全熟食;發現感冒、發燒等類
        流感症狀,應戴上口罩儘速就醫,並向醫師說明旅遊及接觸史,
        以利診斷。
  (五)各校人員曾與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應做好適當之自我防護及管
        理。

四、返國時配合事項:
  (一)各校人員於疫情發生期間返國研習或參加活動七日內,如有發生
        疑似H7N9流感症狀,應即刻就醫;如就醫確診,應立即告知主辦
        單位及通報服務或就讀學校。
  (二)各校學生於防疫期間轉學回國者,就讀學校應填寫「大陸臺商學
        校學生轉回臺灣就學學生資料表」,並通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
        司(電話號碼:0二-七七三六六三一一,傳真號碼:0二-二
        三九七六九八一)及校安中心(電話號碼:0二-三三四三七八
        五五,0二-三三四三七八五六,傳真號碼:0二-三三四三七
        八六三,0二-三三四三七九二0)。
  (三)在大陸地區已感染H7N9流感之各校人員,欲送回國醫療,應依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
    接受各校轉學生之國內學校,防疫小組應對境外案例區轉入學生應予
    列管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