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管理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管理使
    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除自行使用外,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公
    司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文化、教育等集
    會活動之用。

三、申請使用本館中山講堂或演講廳者,應依本館提供可開放使用之時間
    ,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使用時段,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
    至十七時、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其中晚間時段僅供配
    合大會堂業務推動使用。申請單位應依所需時段詳實填寫申請表。

四、申請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間:
        1.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至十二月檔
          期之申請。
        2.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翌年度一至六月檔期之
          申請。
        3.臨時性申請使用者,應於場地使用前十四日提出;由本館評估
          並經審核後,辦理後續事宜。
  (二)注意事項:
        1.申請活動須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文件與資料等向本館提出。
        2.本館不接受商業、傳教、政治性與破壞性等之申請活動。

五、申請單位應繳交文件如下:
  (一)申請公文。
  (二)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三)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活動企劃書:應敘明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師資及參加對象等
        事項。
    如檢附資料不足,本館得逕以電子資訊方式通知,自通知日起五日內
    未補齊應繳交文件者,視同放棄。

六、申請文件送交方式:
    申請單位應採郵寄、電子郵件、傳真或親送方式辦理。郵寄者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場地申請」,收件地址:
    11073 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推廣服務組。

七、審查方式:
    由本館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及本館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於每年四月及十
    月召開審查會議,本館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如同一時段有兩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審查小組有權排列優先順序。
    審查結果、應繳費用及相關協調事項另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應於審查通過後,簽立切結書(附件二),並於活動舉辦前
    送交本館。有關講座屬性、專業度、聽眾出席率、滿意度及其它有關
    辦理情形,納入未來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八、審查通過後,應於場地使用前七日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始具效力;
    提前或逾時使用者應加收費用,場地收費依「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
    費標準」規定辦理。

九、申請單位應依本館同意函所訂之期限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始得進行
    場地布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
    議。

十、申請單位辦妥申請手續後,除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
    天災、人禍、戰爭、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疫病、演講者死亡或重病等
    )外,不得要求延期或變更使用時段,亦不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請求
    退還已繳之費用。

十一、本館如有政策推動或公益需要必須收回中山講堂、演講廳場地使用
      時,應於十四日前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得協
      調變更場地,場地設施使用費依變更後之場地繳納;停辦者,無息
      退還已繳之費用,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十二、申請單位需作場地布置時,應於五日前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
      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
      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
      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擴音、錄音及逕行架設各項器材、
      接電等。如因前揭行為造成意外事故或財物損毀,申請單位應負擔
      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申請單位不得擅設座位,中山講堂及演講廳入場人數不得超過現場
      既有之座位數量。

十四、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場地使用,並限制其一年內
      不得申請:
    (一)違反政府法令與政策者。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演講或活動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危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五)假借文化、教育活動等名義,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行
          為,缺乏文教意義,造成本館場地秩序紊亂或危安事件者。
    (六)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