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請願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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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為維護人民陳情請願現場秩序與機關設施安全,明確規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相關單位於人民陳情請願時之權責分工,增加
彼此間相互聯繫及協調配合。
(二)維護本部人員、設施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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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分工:
(一)人民陳情請願事件因應小組:本部為處理重大人民陳情請願抗爭
事件,應立即成立因應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召集權責
單位、政風處、秘書處、新聞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新聞組)、國
會聯絡小組(以下簡稱國會組)等單位,統籌陳情請願事件處理
、媒體服務、安全管制及庶務處理等事務。
(二)權責單位:本部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時,以其訴求內容所涉業務相
關之主管業務單位(司、處)為權責單位,如陳情請願事件之訴
求內容涉及數個權責單位時,由召集人指定一個權責單位協調處
理。
(三)政風處:依法務部所定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之規定協助權責單位處理,期使人民陳情請願活動平和、理性適
切進行。
(四)秘書處(包括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駐警隊):負責安排陳情請
願人民至本部接待會場、支援之警察機關人員待命整備場所及茶
水等相關庶務工作,並請駐警隊隊長會同與陳情請願人(或請願
團體現場負責人)溝通協調陳情請願程序之應對事宜。
(五)新聞組:負責新聞媒體記者協調及管制事宜,並統一發布新聞。
(六)國會組:人民陳情請願事件,如遇立法委員關心時,負責相關接
待及協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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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請願處理程序: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陳情請願
人至本部時,由駐警人員導引至服務臺辦理登記,詢問其陳情請
願訴求事項後,以電話通知相關權責單位派員至會客室處理。
(二)重大陳情請願抗爭事件:人民有聚眾喧囂、示威、抗議、靜坐或
遊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請願法、集會遊行法之規定,由轄
區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外,本部相關單位處理程序如下:
1.事前階段:
(1)政風處協同駐警隊發掘蒐集人民擬聚眾至本部陳情請願之預
警情資,研判確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時通報部長室、本部相
關權責單位、新聞組及轄區警察機關機先處理。
(2)由權責單位依權責準備陳情請願訴求主題內容相關回應資料
,並事前預擬新聞稿,由新聞組統一發布新聞。
(3)重大陳情請願事件,經政風處研判影響機關安全時,由召集
人召集應變小組召開緊急應變會議,研擬相關應變計畫措施
,避免危害之發生。
2.現場階段:
(1)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聚集本部大門前時,由到
場之警察機關人員負責現場秩序維護及道路行車之安全,並
視陳情請願活動之狀況,適時關閉大門鐵捲門。
(2)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在本部大門前宣讀陳情主
題、演講、召開記者會時,權責單位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
員至新聞組待命,於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訴請
本部派員接見時,協請警方人員陪同其到達現場接見陳情請
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及受理陳情書。權責單位人員於
現場受理陳情書,回應陳情事項時,言詞表達應委婉,避免
直接刺激群眾或發生口角衝突。
(3)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如不願接受本目之( 2)
之處理模式,情緒激憤,難以疏處,並要求進入本部陳情時
,本部得同意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推派代表進
入本部地下一樓之陳情請願室溝通,惟其代表人數以不超過
十人為原則。
(4)人民陳情請願抗爭事件如有演變為暴力抗爭活動、妨害交通
、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違法行為之虞時,政風處、駐警隊
應與轄區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協調,依法處理。
3.新聞組:
(1)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遇有媒體至本部採訪時,新聞組應派員至
現場協助新聞採訪及管制事宜。
(2)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陳情請願結束後,對於事
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由新聞組統一發
布新聞,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權責單位應
立即澄清回應。
4.國會組:陳情請願事件如遇立法委員至現場關心時,應請國會
組派員至現場接待,並適時提供正確資訊予立法委員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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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安全責任區域管制:
(一)平時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1.本部駐警人員平日執勤時,應提高警覺及應變能力,確實管制
人員車輛之進出,並檢視確認監視錄影功能之正常,遇突發狀
況時並應即時通報及尋求協助。
2.對於洽公人民、訪客,應向相關業務單位聯繫確認身分,或請
業務單位派員陪同。
3.對於至本部參加研習、會議之人員,為正確及迅速辨識出席人
員身分,請主辦單位通知出席者應攜帶開會通知單與會;如無
開會通知單之研習、會議,請業務單位派員攜帶出席人員名冊
至一樓服務臺,以協助駐警隊人員辨識出席人員身分。
(二)人民陳情請願時,本部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1.本部陳情請願場所,原則規劃於大門圍牆外之人行道上,遇陳
情請願事件時,協調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維護現場秩序,確保本
部設施之安全。
2.陳情請願人民進入並占用本部前廣場時:
(1)請警察機關依規定,並視陳情人民人數之多寡,適時排除之
。
(2)請駐警隊派員立即關閉辦公大樓進出口,並拉下大門鐵捲門
,以防止人民進入辦公區域;如遇假日時,應同時拉下通往
二樓之鐵捲門及關閉各樓層之防火門,並派員管制電梯之使
用。
3.陳情請願人民侵入本部一樓大廳時:
(1)政風處或駐警隊立即報告召集人,並經召集人核准後,協調
警察機關人員予以排除,如遇侵入人民人數眾多無法排除時
,則請警察機關人員將人民集中於一樓大廳。
(2)請駐警隊拉下通往二樓之鐵捲門及關閉各樓層之防火門,並
派員管制電梯之使用,防止人民進入二樓部長室及辦公區域
。
(3)駐警隊加派一名人力至部長室外加強安全維護,並通知部長
隨扈視情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4.人民侵入機關內部毀損公物時,由政風處負責彙整相關事證簽
報部長核准後,移請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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