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
  始得入學: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
      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或入學專科學校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
  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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