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
  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
  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應於開學後
  一個月內,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
  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國立者,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