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
  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
  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
  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