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3日

所有條文

  為推廣表演藝術活動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設置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
  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係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教育
  部為主管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臺幣三十億元。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
  三、有關表演藝術文物及紀念品等銷售收入。
  四、場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藝術活動支出。
  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支出。
  三、節目製作與演出支出。
  四、劇場工作研究發展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
  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