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
    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
    ,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