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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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
    證,以落實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行洽經本部或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基金會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申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
        程品質保證、學院(門)認證者。
  (二)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
        自辦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

四、補助基準:
  (一)採定期定額之方式補助學校,五年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申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學
        院(門)認證者,醫學系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其他
        系(科)所、學位學程,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助十萬元
        。辦理學院(門)認證者,以參與之系(科)所、學位學程予以
        補助。
  (三)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自辦結果送財團法人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者,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
        助二萬元。

五、補助方式:
  (一)本部編列預算: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有需求之學校應自行提報
        「預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表」(如附表一
        )到本部,並檢附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受理之證明文件,本部將據
        以籌編次年度經費,並於次年度依學校所報實際完成辦理情形覈
        實補助。
  (二)學校申請撥款: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報本部,請領
        前一年度所提報「預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
        表」之補助款:
        1.「實際完成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清冊及經費統
          整表」(如附表二)。
        2.評鑑機構完成辦理之結果證明文件。
        3.評鑑機構收據影本。
  (三)本部依學校支付評鑑機構實際支出及前點補助基準覈實補助,學
        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