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
證,以落實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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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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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行洽經本部或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基金會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申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
程品質保證、學院(門)認證者。
(二)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
自辦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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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
(一)採定期定額之方式補助學校,五年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申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學
院(門)認證者,醫學系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其他
系(科)所、學位學程,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助十萬元
。辦理學院(門)認證者,以參與之系(科)所、學位學程予以
補助。
(三)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自辦結果送財團法人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者,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
助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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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
(一)本部編列預算: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有需求之學校應自行提報
「預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表」(如附表一
)到本部,並檢附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受理之證明文件,本部將據
以籌編次年度經費,並於次年度依學校所報實際完成辦理情形覈
實補助。
(二)學校申請撥款: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報本部,請領
前一年度所提報「預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
表」之補助款:
1.「實際完成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清冊及經費統
整表」(如附表二)。
2.評鑑機構完成辦理之結果證明文件。
3.評鑑機構收據影本。
(三)本部依學校支付評鑑機構實際支出及前點補助基準覈實補助,學
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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