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殘障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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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免補助對象:就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
業年限內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1.殘障學生:係指領有殘障手冊
之學生。
2.殘障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殘障情形符合殘障福利法
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殘障手冊者之子女。
3.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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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減免、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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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別 │減 免 或 補 助 標 準 │備 註│
├──┬───┼───────────┼───┤
│殘殘│極重度│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不含暑│
│ 障│、重度│分費、學雜費 │期重、│
│障人│殘障 │ │補修、│
│ 士├───┼───────────┤輔系及│
│學子│中度殘│十分之七學、雜費;或十│雙學位│
│ 女│障 │分之七學分費、學分學雜│學分費│
│生 │ │費 │。 │
│ ├───┼───────────┤ │
│ │輕度殘│十分之四學、雜費;或十│ │
│ │障 │分之四學分費、學分學雜│ │
│ │ │費 │ │
├──┴───┼───────────┤ │
│低收入戶子女│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 │
│ │分費、學分學雜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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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
就讀公立學校之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由各校依前列
標準逕予減免;就讀私立學校補助部分,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
列預算依前列標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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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規定:
1.公立學校:於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肄業
學校申請減免。
2.私立學校:於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肄業
學校申請,學校審查後一次備文掣據並檢附效證件、申請表函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補助之。各校函報時限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
行訂定。
3.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
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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