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殘障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減免補助對象:就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
    業年限內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1.殘障學生:係指領有殘障手冊
    之學生。
    2.殘障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殘障情形符合殘障福利法
      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殘障手冊者之子女。
    3.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三、減免、補助標準:
┌──────┬───────────┬───┐
│學  生  別  │減 免 或 補 助 標 準  │備  註│
├──┬───┼───────────┼───┤
│殘殘│極重度│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不含暑│
│  障│、重度│分費、學雜費          │期重、│
│障人│殘障  │                      │補修、│
│  士├───┼───────────┤輔系及│
│學子│中度殘│十分之七學、雜費;或十│雙學位│
│  女│障    │分之七學分費、學分學雜│學分費│
│生  │      │費                    │。    │
│    ├───┼───────────┤      │
│    │輕度殘│十分之四學、雜費;或十│      │
│    │障    │分之四學分費、學分學雜│      │
│    │      │費                    │      │
├──┴───┼───────────┤      │
│低收入戶子女│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      │
│            │分費、學分學雜費      │      │
└──────┴───────────┴───┘

四、經費:
    就讀公立學校之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由各校依前列
    標準逕予減免;就讀私立學校補助部分,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
    列預算依前列標準補助之。

五、申請規定:
    1.公立學校:於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肄業
      學校申請減免。
    2.私立學校:於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肄業
      學校申請,學校審查後一次備文掣據並檢附效證件、申請表函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補助之。各校函報時限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
      行訂定。
    3.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
      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