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大專校院改善通識教育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大專院校通識教育之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大專校院。

三、補助原則:本要點補助符合下列規定之通識課程(含開設於共同科目
    之課程)計畫,並以未曾接受本部補助者為主。
  (一)課程內容:優先補助「科學、技術與社會」( STS)、「多元文
        化」、「現代性」及「重要中外經典研讀」等主題導向之通識課
        程。但其他現有通識課程規劃完善且深具創意者,亦得申請。
  (二)分組討論:各課程應安排十次以上之小組(分組)討論時間,由
        各組教學助理帶領同學密集討論。
  (三)教學網頁:各課程應設置課程專屬網頁,配合教學進度將每週活
        動過程或成果上網;網頁內容除公布課程綱要及文字報告等資料
        外,並得作為師生互動討論平台及供建立相關學術資源網站連結
        之用。

四、補助基準: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視各案實際修課人數予以補助,每案
    以新臺幣(以下同)七十萬元為限。各受補助學校並應提撥本部補助
    額度之三分之一之自籌經費。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限及方式:申請學校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將計畫
        申請書寄至指定地點以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文件: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應包含下列內容,加裝封面及
        目錄,並裝訂成冊。封面除申請計畫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外,並應
        註明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連絡電話、傳真、地址及電子郵件
        地址。
        1.計畫申請表(如附件)。
        2.計畫摘要(約七百字,並應獨立一頁)。
        3.課程大綱,應包含下列內容:
         (1)課程名稱、編號(尚未確定者免填)、授課時間、授課地點
            ,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2)課程大要說明及其與通識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3)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及內容,如有校外演講者,並應載明其姓
            名、單位及職稱。
         (4)指定閱讀教材及建議延伸閱讀資料。
         (5)作業或研究報告之設計。
         (6)學生學習評量之方式與評分標準。
        4.分組討論與教學助理之規劃
         (1)應載明課程設計中小組討論之總計次數、討論場地及時間之
            規劃內容、促使學生重視小組討論之方法以及小組討論效果
            之評估方式。
         (2)應載明訓練教學助理完成課前課後準備工作、帶領討論及使
            其參與評分等之方式。教學助理之評分並應占教師對學生評
            分之相當比例。
         (3)已有規劃者,並應載明教學助理之姓名及單位年級,並應說
            明授課教師與教學助理之分工、評量教學助理工作成效之基
            準。
        5.課程網頁規劃:說明規劃該通識課程網站之方式,包含課程資
          料網化、網路討論、學生修課回饋及建議等內容,以利各界了
          解該課程改進計畫之執行績效。
        6.創意及特殊規劃:計畫有突破傳統教學方式之處者,應詳細說
          明其創意所在及特殊規劃之構想;其計畫課程若曾獲本部顧問
          室補助者,並應說明此次課程規劃與上次課程規劃不同或突破
          改進之處。

六、計畫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小組討論所需之教學助理:
        1.修課學生人數每滿二十五人配置一名研究生教學助理。
        2.教學助理薪資:博士班研究生者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碩士班
          研究生者每人每月八千元。
        3.學生人數之計算得依過去開課經驗先行預估。但於各計畫通過
          初審經費暫核時,應提出實際修課學生人數及清單,以為本部
          核撥經費之依據。
  (二)教學網站助理薪資:各計畫除教學助理外,得另聘專門負責網站
        設計管理之兼任網站助理一人。網站助理應為未同時擔任教學助
        理之大學生或研究生,其薪資為每人每月五千元。
  (三)課程教材費:各計畫得依實際需求於下列項目中擇項編列及支用
        ,並以二萬元為限:
        1.製作特殊教材所需經費:本需求應於第五點第二款第六目所定
          計畫申請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2.講義影印費:以每名學生每學期一百元概估,總額以一萬元為
          限。
  (四)邀請校外專家學者之費用:課程中擬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演講或協
        同教學者,以專家學者出席費編列報支,並以一萬元為限(每人
        每次二千元,一學期以五人次為限)。
  (五)交通費:
        1.計畫主持人參加本部顧問室舉辦之「期初座談會」及「期末成
          果發表會」活動所需國內交通費,以八千元為限。
        2.校外專家學者交通費,以二萬元為限,一學期最多五人次。
        3.教學助理參加本部顧問室主辦之教學助理研習會之交通費。
        4.交通費應依相關會計規定核實報銷。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項目:
        1.課程結構妥適性。
        2.計畫完備性。
        3.研究生帶領小組討論規劃之完善性。
        4.其他有關計畫品質、可行性及創新性等。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評方式:
        1.期中查核。
        2.期末查核:由本部組專案小組辦理。
  (二)考評項目:
        1.活動出席率。
        2.課程內涵。
        3.教學助理帶領小組討論成效。
        4.課程網頁每個月查核網頁紀錄及其內容充實度。
        5.其他相關事項。

十、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執行
    人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研發成果之運用,並應依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
      通知書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