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使國立大專校院教師於請假、公假或休假時,所餘課務之處 理得有依循,特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國立大專校院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 事宜,由學校邀集該校教師會協商後訂定規定行之,無學校教師會者 ,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三、學校訂定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時,應注意教師與學生權益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