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及法律與生活教學發展計畫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專校院教授非法律學系憲法或法
    律與生活課程教師,結合地區其他教師發展憲法或法律與生活之案例
    式教材,提升教學研究能力,培養學生憲法及與生活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性別、消費、工作專業等法律知識素養,以及跨法律、倫理、哲
    學、歷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變遷之整合及獨立思考能力,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教授憲法或法律與生活二類相關課程,並擔任計
    畫申請人及主持人之專任教師。

三、補助項目:
  (一)A 類計畫:分憲法、法律與生活二大類,補助教學團隊發展並研
        討適合大專校院非法律系教學使用之憲法或法律與生活課程教材
        。每一類計畫考量區域平衡及專業研究重點之發展需求,擇優補
        助,每區每一類計畫補助以二案為原則。
  (二)B 類計畫:由本部評定為績優之 A類計畫主持人或本部邀請之合
        適單位所辦理以提升或協助A類計畫發展為目標之相關方案。

四、區域界定:
    依主持人服務學校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分下列北、中、南、東
    四區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得視各區申請及審查結果,建議補助案件
    之調整或合併:
  (一)北區:基隆市、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及金門
        縣。
  (二)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及南投縣。
  (三)南區: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高雄市
        、屏東縣及澎湖縣。
  (四)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

五、補助基準:
  (一)A類計畫: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
  (二)B類計畫:每案以補助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限於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其人事費以四人為
        限,包括補助計畫主持人一人及兼任助理所需津貼,其他相關經
        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支用。
  (四)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補助,受補助者應提撥自籌經費至少以本部
        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 B類計畫經審查會決議具特殊性
        者,得全額補助。

六、計畫期間:
    自本部核定日起為期八個月;其確切之執行日期以本部核定者為準。

七、計畫執行重點:
  (一)A 類計畫:
        1.每一計畫團隊,除計畫主持人外,得邀請同校或他校教師或公
          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參與教材撰寫;其除現有成員外,應另
          邀該區至少二個直轄市、縣(市)之學校教師參與成果發表活
          動。
        2.撰寫教材:
         (1)憲法教材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A.以我國憲法架構為主,應選擇其中至少六章內涵,呈現我
              國憲法基本面貌。
            B.所涉法規之說明及憲法理論或外國憲法結構之簡單介紹。
            C.近十年來我國憲政上具重要參考價值之國內實際案例(以
              與計畫所屬區域有關之實務案件或法院判決為原則)。
            D.教材在課程中之應用說明,例如:實體或數位化之題綱討
              論、活動設計及評量方法等課程活動相關規劃。
            E.參考書目(應選擇三本至五本重要參考書目,並簡略說明
              其內容)。
            F.網路資源介紹(應選擇二個至四個網站,並簡略說明其內
              容)。
         (2)法律與生活教材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A.應至少選擇下列與法律及生活相關之六個主題,呈現我國
              法律與生活課程之基本面貌,及所涉倫理、哲學、歷史、
              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變遷等面向之探討:
              甲、租賃、契約、婚姻、車禍事件之損害賠償問題相關法
                  律,例如:民法。
              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
                  易法等。
              丙、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
              丁、勞動相關法律。
              戊、性別相關法律,例如: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
                  制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
              己、其他專業與法律,例如:護理與法律、醫療與法律、
                  工程與法律、社工與法律、服裝設計與法律、媒體與
                  法律等。
            B.說明所選擇主題之基本法律規範,並簡單介紹該主題所牽
              涉之法律理論或外國法律之結構。
            C.近十年與所選擇主題有關之法律實際案例。
            D.教材在課程中之應用說明,例如:實體或數位化之題綱討
              論、活動設計及評量方法等課程活動相關規劃。
            E.參考書目(應選擇三本至五本重要參考書目,並簡略說明
              其內容)。
            F.網路資源介紹(應選擇二個至四個網站,並簡略說明其內
              容)。
        3.教材撰寫注意事項:
         (1)以中文為之。
         (2)計畫主持人至少撰寫二個單元。
         (3)每一單元之說明應為八千字至一萬字,其案例內容應包含下
            列重點:
            A.內容描述(包括案例選擇原因,不限單一案例)。
            B.涉及之法規規定。
            C.主要爭議點。
            D.對於臺灣人民或政府體制之影響。
            E.如何在教學中呈現(包括思考方向、活動設計或如何教導
              學生尋找案例並進行分組討論)。
            F.教學評量方式(包括作業設計、考題設計及參考答案)。
        4.成果發表會:應於計畫結束前辦理完竣,得以一天或二天行程
          之活動為之;其活動規劃(包括預定時間、地點、形式、邀請
          對象及預期目標),應於申請書中提出說明。
  (二)B 類計畫:由本部另行公告。

八、申請方式:
    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由計畫主持人所屬學校備函,
    並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式六份,郵寄至指定地點,逾期
    不予受理。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本部得視審查需要,
        邀請計畫主持人至本部簡報,並對計畫書之執行提出修正建議。
  (二)審查原則:
        1.地域平衡性。
        2.計畫主持人學術專長、教學、參與二類主題相關活動經驗及對
          教材撰寫計畫之經驗熟悉度。
        3.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推動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4.經費需求之妥適性。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於規定期限內檢具學校統一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結報:計畫經費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核
        結。

十一、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及考核:本部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督導
          及管考事宜,其考核結果,並作為未來本計畫或相關計畫是否
          補助之參考。
    (二)成果報告提交:
          1.期中報告: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備齊教材
            大綱,送本部審核。
          2.期末報告:各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備齊
            完成之教材及成果發表會手冊送本部。
    (三)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另行辦理成果發表會,各受補助計畫之成員
          應配合參與。

十二、成果使用及相關規範:
    (一)受補助計畫完成之教材大綱或全文及成果發表會手冊內容,本
          部得無償、不限時間、不限次數使用;其內容引用他人之圖文
          或照片者,受補助人應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授權範
          圍包括計畫教材之編撰使用及計畫教材大綱登載於本部計畫專
          屬網站。授權書格式如附件。
    (二)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

十三、其他未盡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