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五專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院臺教揆字第一0一00七九
        0九七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高中高職及五
        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二)目的:
        1.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各五專招生學校規劃及申辦
          特色招生之依據。
        2.作為各五專招生學校規劃與申辦特色招生之依據。

二、適用對象及實施範圍:
  (一)適用對象:
        1.本部。
        2.公私立五專招生學校。
  (二)實施範圍:
        1.考試分發入學:五專為全國一區。
        2.甄選入學: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業相關類科由
          本部視實際需要訂定。

三、實施理念:
    特色招生係指「經評鑑優良之公私立五專招生學校,為落實因材施教
    與開展學生多元智能,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發展之精神與學
    校特色課程教學之需要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特色招生計畫,透過公
    開甄選的方式,遴選符合其性向、興趣與能力之學生,以接受學校適
    性化教學與輔導」。具有特色課程之學校始得申請特色招生,而特色
    課程是指學校能夠以創新思維,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課程綱要之
    架構下,考量其校史、內外部優勢條件、願景目標及社會需求,為全
    體學生所規劃有助於提升學習成效之課程內容或實施方式。各校特色
    招生課程之實施對象為特色招生入學之全體學生,惟學校得依據學生
    實際需求,擴及全部或部分免試入學學生。
    本部及學校在規劃辦理特色招生時,應具下列理念:
  (一)發展學校特色與人才培育,符應國際中等教育之趨勢:
        各國中等教育在強調公平與正義的基礎之上,也鼓勵各校發展其
        個別優勢的特色課程,賦予學校更多的辦學彈性,讓學生在優質
        的學習環境中,獲得適性發展,以培育具競爭力之人才,如英國
        的「學科重點學校」( Specialist School)與美國的「磁性學
        校」( Magnet School);而具優質教育體制的國家中,如芬蘭
        與日本,也積極推動學校個性化、創新化與多元化發展,以提供
        學生更多樣的入學選擇機會。
  (二)校校皆應發展特色,但非校校均要特色招生:
        各校透過多元與創新的特色課程發展,不僅能夠落實因材施教與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也可成為激發創新經營與全面品質管理的策
        略性槓桿。但特色招生僅是特色課程規劃的手段之一,有特色課
        程之學校未必皆須辦理特色招生。因此,學校應審慎評估自己的
        特色課程,是否需透過術科或學科測驗方能招收適性學生就學。
        如透過免試入學即可招收足夠適性的學生入學,則不一定需要申
        請特色招生。
  (三)選擇特色招生或免試入學,只是方式不同,沒有價值高低: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基於公平、正義、適性及特色發展之理念,
        規劃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兩種入學管道,希望透過國中適性輔導
        機制,讓學生適性選擇,以滿足不同學生適性發展的學習需求。
        因此,不論學生選擇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入學,學校均應提供適
        性之就學環境,以發展學生多元智能。
  (四)親師生及教育單位應以學生為主體,協力落實適性揚才之理念:
        透過學生適性化的選擇,讓學生擇其所愛,愛其所選,是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入學方式的核心價值。五專辦理特色招生時,學生
        、老師、家長、學校及主管機關應具有下列的認知與責任:
        1.學生:藉由國中課程、教學、試探與實作活動,認知並瞭解自
          己的性向、興趣與能力,配合學校提供之適性輔導,選擇適合
          自己之入學方式。
        2.教師:國中教師應輔導學生選擇適性之入學管道,讓學生瞭解
          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方式一樣好。五專教師應針對不同性
          向、興趣及能力的學生,提供適性化之教學並給予公平對待。
        3.家長:應與學校老師一起協力引導孩子,選擇適性的入學方式
          ;以尊重而不強制的方式,鼓勵孩子依其志願選擇入學方式。
        4.學校:國中應規劃建立適性輔導機制,落實學生適性輔導工作
          。五專學校應檢核辦理特色招生的理由及比率之合宜性,並建
          立特色招生與免試入學管道間相互流動之機制。
        5.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據學生升學需要,督導國中落實教學
          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
        6.中央主管機關(本部):規範五專招生學校採取適當之入學方
          式,提供學生適性選擇機會。

四、本要點訂定原則:
  (一)理念符應原則:
        應符合第參點「發展學校特色與人才培育,符應國際中等教育之
        趨勢」、「校校皆應發展特色,但非校校均要特色招生」、「選
        擇特色招生或免試入學,只是方式不同,沒有價值高低」及「親
        師生及教育單位應以學生為主體,協力落實適性揚才之理念」之
        實施理念。
  (二)組織健全原則:
        1.本部組成「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研商五專招生學校辦理特
          色招生之必要性、特色招生名額分配相關事宜及審查原則,並
          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招生計畫書。前開小組成員包含本部、技
          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教育學者專家(含課程、測驗專家)、
          五專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
        2.本部將掌握各五專招生學校就學資源、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
          升學需求等相關分析資料,並依據本要點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
          招生計畫書。
  (三)名額核實原則:
        1.各五專招生學校應優先提供足夠之免試入學名額,並訂定各校
          最低之免試入學比率,再行核定特色招生名額。
        2.考量學校分布及國中畢業生數量差異,特色招生名額比率應占
          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二十五,名額比率係以五
          專核定總招生名額核計。
        3.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本部於核
          定下一年度學校申請特色招生名額時,將審酌各校前一年度特
          色招生辦理情形調整招生名額。
  (四)方式合宜原則:
        特色招生入學考試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科
        (組、班)應以同日並聯合辦理為原則,除學校申請之特色招生
        科(組、班)較特殊,例如:音樂、舞蹈、戲劇等相關藝術類科
        ,無法採聯招方式辦理或經本部同意者,否則不得辦理單獨招生
        。
  (五)測驗公允原則:
        1.測驗內容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學科測驗得就
          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五科擇科測驗或加權計分;術
          科則依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考科數目及計分方式。甄選入學之
          班別如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
          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入學門檻。
        2.測驗試題應具公平、公正與專業性,並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之
          原則命題。
  (六)程序周延原則:
        本部將廣納相關學校與人員意見,充分進行溝通與協調,凝聚共
        識,並審慎模擬演練,訂定合宜之方式,以確保學生權益。

五、學校申辦規範:
  (一)申請資格:
        招生學校科別經本部審核具有其特色及辦學優質之五專學校。
  (二)招生對象及資格:
        1.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應屆、非應屆畢業生或
          具同等學力者。
        2.於當年度高中高職、五專免試入學管道錄取之考生,如欲參加
          其後之入學管道,應於錄取招生管道規定日期前辦妥放棄錄取
          資格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參與特色招生,違者將取消特色招生
          報名資格。
  (三)招生名額比率:
        1.以五專當學年度總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2.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其招生缺額不得辦理續招,亦不得
          流用其他招生管道。
  (四)申辦注意事項:
        1.根據學校校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類科或特
          殊才能性向之特色課程,以培養現代公民素養,並引導學生多
          元適性發展。
        2.申請特色招生之學校必須是經本部評鑑優良之公私立五專招生
          學校,學校在擬定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時,應審酌特色招生之意
          涵,秉持教育專業思維與視野,規劃適當之招生方式及名額比
          率。
        3.特色課程須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性等
          五項規準。
        4.符合本部評鑑優良之公私立五專招生學校,應透過課程發展委
          員會或教務會議等適當機制,討論學校發展之特色課程、學生
          須具備之先備知識、能力或資格條件、是否確有透過學科測驗
          考試分發入學或術科測驗甄選入學之必要性。
        5.學校依前項機制評估確有辦理特色招生之必要時,應於本部規
          定之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包含對國中教學之
            影響評估)。
         (2)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
            學生來源等)。
         (3)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五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4)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
         (5)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招
            生、招生範圍、測驗科目及實施方式)。
         (6)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學生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
            導等)。
         (7)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8)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學生表現成果。
        (10)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11)科(組、班)採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
        (12)其他。
        6.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部申請
          ,並經同意後辦理。
        7.經本部核定可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學校發展特色,
          得與鄰近國中合作,以增進國中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機會。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1.申請程序:
         (1)申辦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規定擬具申辦計畫書,檢附申請計畫
            檢核表(如附件一)並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六月三十
            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申辦學校之特色課程,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報本
            部備查。
        2.審核程序:
         (1)招生學校依辦學理念及課程特色,向本部提出辦理特色招生
            之申請,經審核評估通過之學校科組始得辦理特色招生。本
            部並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定特
            色招生學校及名額。
         (2)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學年
            度仍擬辦理特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本部依據
            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招生缺額狀況,核定其招生科別及名
            額。如欲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或招生科(組、班
            ),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3)審查重點項目:
            學校評鑑優良:學校評鑑結果須優良,其評鑑內涵及等第
              ,由本部定之。
            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理由具信服力
              。
            特色課程規劃: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
              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
              文化結合等。
            特色課程規劃具可行性:含師資、設備、教學資源,以及
              與學術機構、高中高職、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
              。
            教學設備充足:能滿足特色招生類科之教學需求。
            學生來源無虞:衡酌應屆國中畢業生數及學校近年無招生
              不足情形等。
            學生表現優異:如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等。
            編班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指學校整體規劃,即包含各種不同入學管道之課程安排
              及輔導)。
            招生方式規劃:包括採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編班方式、
              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方式、決定錄取方式等
              。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
  (六)辦理方式:
        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1.考試分發入學:
         (1)採全國一區方式,並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
         (2)採聯合招生方式辦理,並以指定之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
            作為入學依據。
         (3)除學校申請之特色招生科組或考科較特殊,無法採聯合招生
            方式辦理或經本部同意者,方可辦理單獨招生。
         (4)各五專招生學校應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報名學生應參加招生委員會指定之入學測驗,其指定之入
            學測驗成績為分發入學之依據,由各校辦理現場登記分發報
            到,其招生缺額不得辦理續招,亦不得相互流用。
        2.甄選入學:
         (1)辦理之科組:
            特殊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
            職業類科:藝術、重點產業及新興產業類科等。
         (2)申辦甄選入學學校,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
            數目及計分方式。
         (3)申辦特殊才能班甄選入學學校,應依自辦或聯合辦理之表演
            、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4)申辦職業類科甄選入學學校,以聯合招生方式為原則,各校
            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
            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單一科組
            得辦理單獨招生,其術科命題亦依上述方式辦理,並依術科
            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七)實施期程(詳附件二)。
  (八)追蹤輔導:
        經本部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應將特色
        招生之辦理成效報本部備查,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追蹤,就
        其考科與學生學習成就表現加以檢討;且應接受本部定期或不定
        期到校輔導,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
        期效果,並供核准續辦之參據。

六、預期效益:
  (一)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二)提供適性教學環境,培育各項優秀人才。
  (三)增進學校辦學特色,提升五專學制之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