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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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
    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
        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
        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
        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
    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
    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
        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
        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
        責任。

五、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檢
    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
    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但被
    檢舉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
    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
    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
    前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
    ,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管理辦法
    ;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
        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處
        理;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先行查處後,將調查報告書報本
        部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
        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
        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
    階段審查:
  (一)初審:
        1.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學
          校認定情形,送請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提出審查
          意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
          、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反學術倫理者,應提
        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
    決議,停止審議程序。

十、被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
    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
    (構)。
    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
    各該規定處分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檢舉
    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
        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
        及領取補助費用、獎勵(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
    屬學校或機關(構)。
    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
    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
    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類、理由,及被檢舉
    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
      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
      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
      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
      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
      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
      交本部審議。
      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
      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
      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出檢
      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審議結果,
      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十六、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未積極配合調查、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
      當之處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
      。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助國
      內外相關資料之搜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提供及政策
      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