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各級各類學位證書、證明書格式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部前於84年函送之「大學學位證書、證明書格式說明」(84年 4月
    6 日臺(84)高字第015139號)函係依「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 4條規定訂定,因「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業經本部於93
    年12月 8日台參字第 0930162164A號令廢止,是以該說明停止適用。

二、惟學位證書若無統一之規定內容、格式,將影響學生權益,且近來亦
    傳坊間有假造學歷證件之案例,另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本部
    業於93年12月14日以台高通字第0930165542號函,有關大學校院各級
    各類學位證書、證明書所應載記及注意事項,茲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請各大學校院各級各類學位證書(以下
        簡稱為證書)格式均以由上而下、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或套印。
  (二)證書內容應包含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所)(組)、
        畢業年月、授予學位名稱、發證日期及證書字號,外國學生並須
        加註國籍。學生修習輔系或雙主修者,其證書應載明輔系或雙主
        修名稱。
  (三)證書由校長署名,如需副署,由各大學自行規定;並載明學校全
        名稱,加蓋學校印及鋼印。如有黏貼照片,則於黏貼處加蓋鋼印
        。
  (四)學位證明書之格式、內容比照學位證書,惟其內容需增列「證書
        遺失,特予證明」
  (五)證書、證明書式樣(含證書用紙大小等)由各校自行設定。
  (六)為預防各類證書、證明書遭仿冒,建議各校依實際需求,於畢業
        證書上製作防偽措施。

三、本案原則自94年 1月 1日起實施,惟鑒於93學年度已開始,為免各校
    當年畢業證書格式不一,致引發社會大眾及學生質疑,已於本(93)
    學年度發給學位證書之學校,得至94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