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依本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設單位,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
長一人,除總務所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單位主任及其所設各組
組長均由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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