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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建教合作機構之技術或管理人員,具有任教資格者,經建教合作雙方之 同意,得在建教合作學校兼課或擔任實習指導,並得支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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