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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目標,除協助學生培養崇高之理想,良好之生活 習慣,適當之學習態度與方法外,並建立其正確之職業觀念,使其瞭解自 己所具條件,適應社會,以奠定其就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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