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實施學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輔導學生培養良好之學習態度、習慣與方法。
二、學生學習困擾之調查與輔導。
三、協助學生發展各種特殊才能。
四、其他有關學習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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