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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得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輔導:以個別諮商、個案研究及家庭訪問等方式進行。 二、團體輔導:以透過團體諮商、集會、班會,團體活動、參觀訪問及有 關課程暨實習(驗)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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