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與內容。
二、計畫經費與時程。
三、技術生之訓練計畫與訓練契約。
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
五、建教合作協調會議之運作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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