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夜間部在職生之職場經歷與所就讀科別相關者,得抵免部分實習
科目之學分;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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