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私立職業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
    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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