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 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