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
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