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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 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 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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