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
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辦理學生實習、實作及全國性競賽或研習活動
,促進學生熟練專門技術,重視實作學習,發展技專校院辦學特色,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技專校院。
三、申請補助條件:
(一)辦理校內外海事、餐飲、休閒旅遊及英語教學等實習、實作活動
。
(二)辦理全國性之競賽或研習活動。
符合上開條件之一者,每校每學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包括:膳宿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四00元為限)、誤餐
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一00元為限)、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符合會
計補助項目者。
(二)補助金額按實際參與活動之學生人數計算,每次補助最高額度以
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海外實習可酌情補助學分費用。
(四)活動時間未超過半日者,不得申請餐費補助。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各校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備文檢附活動計畫(含活動名稱、目的
、對象、時間、地點、人數及預期效益)、經費預算表等,向本部提
出經費補助申請。
(二)各校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
,備文檢送收據(註明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成果報告書、支出憑
證或經費收支明細表等,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六、審查作業:依計畫書格式、內容、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預期
效益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複審。
七、成效考核:
(一)獲致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
內容要項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形式類別(分實習、實作、全國性競賽
、全國性研習四類)、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出列席人員名單、成果
摘要、活動照片五張(須顯示舉辦日期)等,並依核定函說明事項辦
理經費核銷。
(二)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
予補助。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技專校院所提活動經費申請補助案件,雖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但如該年度經費預算不足,本部得視個案不予補助。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詳見網頁:http://www.edu.tw, 請依序點
選法令規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本部經費核撥結報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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