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
能競賽,透過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培訓或補助學生出國參賽相關費用
,以協助學生熟練專門技術,重視實作學習,培育具國際視野之專業
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單位: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
三、補助對象: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財務及會計制度
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項之學校。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且於技專校院在學時,代表學校實際參與各類著名國際競賽之學
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補助:
1.具技藝優良表現者: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技藝
能競賽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2.經國內賽選拔者: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技藝能競賽獲優
異名次。
|
四、補助範圍: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各申請案應
規劃全國性之相關競賽或研習營,以培訓國內技專校院相關科系
學生具備參與國際競賽之能力,並選送優秀學生或作品出國參加
相關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且提供出國學生各項賽前訓練(包括外
語能力訓練)及協助。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各申請案應規劃
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平均十國以上為原則之著名國際競
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
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
五、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計畫配
合款。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
列配合款。
(二)本部視計畫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要性等核定補
助額度。但政策性委託辦理或資源不足地區之申請案,得視狀況
予以特殊考量。
(三)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未獲本部及其他政府部門補助者,
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四)學校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所提之申請案(一競賽一案),不限案數
,每案不得超過五人,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
為限。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
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定者為限,學校申請不限案數,同一作
品不得超過二人,並以一次為限。
|
六、申請期間: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符合第三點
第一款規定者,應研擬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共十份,於
每年十月一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年度之補助。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生符合第三點第二
款規定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檢附相關資料共五
份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提出下一學年申請補助案。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
能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下次申請案
報本部審查。
|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獲補助之計畫,於選送優秀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本部僅
補助學生及陪同之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出國所需機票費用
。其餘出國競賽所需費用由各計畫執行學校配合款支應。
2.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
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
宿費,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1.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五萬元。
3.歐洲地區每名六萬元。
(三)前二款各申請案相關經費補助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
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
八、申請資料: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活動名稱。
2.活動目的。
3.活動特色(包括背景分析、與產業結合或國際接軌之程度等)
及計畫期程。
4.辦理方式(包括活動要點、選送優秀學生作品及隊伍參加相關
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之規定等)。
5.參加對象及評審委員或師資名單。
6.預期效益(包括參加人數)及歷年辦理成果。
7.經費預算表。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申請表(申請表格式於每年申辦前,由本部另行公告)。
2.佐證資料:依第三點第二款各目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
關文件影本。
|
九、審查作業:
(一)以辦理活動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為審查重點
。
(二)依計畫書格式、內容、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
進行審查;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
十、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獲補助之學校,
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子檔一份)
,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
容要項,包括活動名稱、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出列席人員名單
(包括人數統計)、成果摘要、活動照片五張以上(應顯示舉辦
日期)、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出國學生參賽心得等。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經核准受補助者,應
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說明本案整
體實施績效,並應提出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
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
結報。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或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事者,
除追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二)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執行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核
撥時,應建置完成各計畫專屬網頁(活動內容及成果),並於
核銷公文註明計畫網址以供查核。
(三)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四)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技
職教育宣導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