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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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
    能競賽,透過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培訓或補助學生出國參賽相關費用
    ,以協助學生熟練專門技術,重視實作學習,培育具國際視野之專業
    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對象: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財務及會計制度
        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項之學校。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且於技專校院在學時,代表學校實際參與各類著名國際競賽之學
        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補助:
        1.具技藝優良表現者: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技藝
          能競賽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2.經國內賽選拔者: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技藝能競賽獲優
          異名次。

四、補助範圍: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各申請案應
        規劃全國性之相關競賽或研習營,以培訓國內技專校院相關科系
        學生具備參與國際競賽之能力,並選送優秀學生或作品出國參加
        相關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且提供出國學生各項賽前訓練(包括外
        語能力訓練)及協助。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各申請案應規劃
        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平均十國以上為原則之著名國際競
        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
        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五、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計畫配
        合款。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
        列配合款。
  (二)本部視計畫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要性等核定補
        助額度。但政策性委託辦理或資源不足地區之申請案,得視狀況
        予以特殊考量。
  (三)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未獲本部及其他政府部門補助者,
        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四)學校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所提之申請案(一競賽一案),不限案數
        ,每案不得超過五人,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
        為限。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
        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定者為限,學校申請不限案數,同一作
        品不得超過二人,並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期間: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校符合第三點
        第一款規定者,應研擬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共十份,於
        每年十月一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年度之補助。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學生符合第三點第二
        款規定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檢附相關資料共五
        份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提出下一學年申請補助案。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
        能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下次申請案
        報本部審查。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獲補助之計畫,於選送優秀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本部僅
          補助學生及陪同之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出國所需機票費用
          。其餘出國競賽所需費用由各計畫執行學校配合款支應。
        2.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
        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
        宿費,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1.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五萬元。
        3.歐洲地區每名六萬元。
  (三)前二款各申請案相關經費補助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
        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八、申請資料: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活動名稱。
        2.活動目的。
        3.活動特色(包括背景分析、與產業結合或國際接軌之程度等)
          及計畫期程。
        4.辦理方式(包括活動要點、選送優秀學生作品及隊伍參加相關
          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之規定等)。
        5.參加對象及評審委員或師資名單。
        6.預期效益(包括參加人數)及歷年辦理成果。
        7.經費預算表。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申請表(申請表格式於每年申辦前,由本部另行公告)。
        2.佐證資料:依第三點第二款各目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
          關文件影本。

九、審查作業:
  (一)以辦理活動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為審查重點
        。
  (二)依計畫書格式、內容、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
        進行審查;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十、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獲補助之學校,
        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子檔一份)
        ,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
        容要項,包括活動名稱、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出列席人員名單
        (包括人數統計)、成果摘要、活動照片五張以上(應顯示舉辦
        日期)、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出國學生參賽心得等。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經核准受補助者,應
        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說明本案整
        體實施績效,並應提出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
        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
        結報。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或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事者,
          除追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二)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執行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核
          撥時,應建置完成各計畫專屬網頁(活動內容及成果),並於
          核銷公文註明計畫網址以供查核。
    (三)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四)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技
          職教育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