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課程綱要及國民中
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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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培養積極、樂觀之態度及良好之品德、價
值觀,認識工作世界及所需基本知能,以增進生涯發展基本能
力及信心。
(二)提供學生適合其能力、性向及興趣之生涯發展教育,強化學習
信心,導引適性發展,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三)瞭解教育、社會及工作間之關係,學習各種開展生涯之方法與
途徑,輔導學生對於行(職)業之認識及加深職業試探,以利
適性生涯規劃,作為升讀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參考。
(四)運用社會資源及個人潛能,培養組織、規劃生涯發展之能力,
以適應社會環境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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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及教育部主管私立學校附設國中部。
(三)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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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督導、審查資料、檢討會議補助
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本補助以轄區內國民中學數
核算,三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三十一校
至五十校者二十萬元,五十一校以上者二十五萬元。
2.國民中學部分基本補助:每班三千元。
3.各校規劃辦理全體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學生赴產業參
訪或社區高級中等學校進行專業群科參訪及試探,補助基準
如下:
(1)辦理社區高級中等學校參訪:每班補助三千元。
(2)辦理產業參訪:依本署審查項目基準,每班至多補助一萬
二千元。
(3)同時辦理社區高級中等學校及產業參訪者,補助一萬二千
元。
(4)全校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各班皆辦理參訪及試探者
,每校得再補助生涯發展教育辦理經費二萬元。
4.依據每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一年
級(七年級)新生人數補助印發「國中學生生涯發展紀錄手
冊」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生涯發展教育出版品。
5.經費支用項目如附件一。
(二)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設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據不同上
課方式及辦理方式與節數所定基準補助(附件二)
1.採抽離式上課者:
(1)一般地區:以合作方式辦理者適用表一;以自辦式辦理者
適用表二。
(2)偏遠地區適用表三。
(3)法務部矯正署得申請設班經費。
2.採專案編班方式上課者適用表四。
(三)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
1.技藝競賽: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人數及職群數
核算:(班數 ×一千元)+(學生數 ×五十元)+(開辦職
群數 ×五萬元),最高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其均依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
活動計畫(如附件三)辦理者,酌予增加補助經費五萬元至
十萬元。
2.成果發表活動:
(1)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含抽離式及專案編班)辦理之班數四
十班以下補助十萬元,四十一班至八十班補助十五萬元,
八十一班至一百班補助二十萬元,一百零一班以上補助二
十五萬元。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發表活動之總經費超過五
十萬元者,另增加補助三萬元。
(3)本項目補助經費總額以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為原則。
(四)辦理宣導研習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推動生涯
發展及技藝教育,協助辦理各項宣導及研習活動(附件四),
補助五萬元至十萬元。
(五)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學設
備:技藝教育經費列為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依指定辦理施政項
目編足預算者,依指定額度給予百分之五設備補助;一般性補
助款未編足所轄學校開辦抽離式技藝教育班所需經費者,扣減
本署就本計畫各項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六)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七)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
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減
列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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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各項作業計畫策訂之時程辦理。
(二)申請程序:由受補助對象提出各項活動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
(三)審查期限:分別依各項補助案策訂之期程辦理。
(四)審查方式及程序:原則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作書面之
初審,再送本署複(決)審。
(五)審查原則: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並經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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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由本署依核定計畫計算補助經費,並函請受
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
核結相關事宜。
(三)前款所指成果報告為縣市總體規劃督導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
暨技藝教育之辦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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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學年應針對一定比率之學校進行國民
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課程訪視,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
1.第一階段應由辦理學校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教學與課程
、教學設備、學生輔導、辦理成效及學生進路等先行自評,
並將自評結果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辦。
2.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
組,必要時,得實地抽訪學校辦理情形,訪視結果分送受訪
學校參考改進。
3.本署得視前二目辦理成果,增減下年度技藝教育專班核定班
級數及相關補助經費。
(二)本署依成果報告,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情況,並作為下年
度審查各項活動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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