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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本試辦要點依據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及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
    制實斿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係四年制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四技)暨二年制專科學校(以下
    簡稱二專)提供高級職業學校成績優異學生選課之機會,由高級職業
    學校遴選、輔導學生修讀,發展學生潛能,以落實因材施教之目標,
    並促進技職教育之發展。

第二章   高級職業學校
三、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本項推薦作業得依學生學科專長,並參酌其學習成
    就、身心發展,輔導至鄰近四技或二專相關系、科選修專業課程(含
    實習)。

四、本要點以試辦學年學分制之高級職業學校三年級學生具有第五點推薦
    資格者為對象。

五、高級職業學校學生一、二年級智育學年平均成績均達七十五分以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規定向學校申請推薦赴四技或二專選修專
    業課程: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
        獲推薦並持有證明者。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者。
  (三)參加臺灣區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或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
        展覽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四)參加其他由省(市)級以上政府機關主辦,且經由甄試及甄審保
        送入學委員會認可之各項技(藝)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者
        。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證者。
  (六)專業科目或實習科目學期成績優異,連續四學期均居全年級各該
        科目百分之五以內者。
  (七)依規定鑑定免修專業科目或實習科目,並經任課教師認定具有特
        殊優異能力者。

六、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推薦學生赴四技二專選修專業課程,應組織推薦委
    員會辦理審查、推薦等事務。

七、高級職業學校應於每年七月、俟前四學期成績核算後,受理符合第五
    點資格之學生申請,並輔導學生選修適當課程。

八、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推薦學生赴四技或二專選修專業課程,得視學生需
    要,將推薦名單與資料送交合適之四技、二專甄選委員會審查。

九、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選修四技二專之專業(含實習)課程,應依規定繳
    交學分費,並遵守學校教學、實習等各項規則。

十、凡經推薦甄選獲得提早赴四技二專選修專業科目之學生,得於第三
    學年利用選修科目時段或空檔時段,向就讀學校辦理公假前往上課。

十一、高級職業學校學生於四技或二專選修專業課程,成績合格,依各該
      校學則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並於進入相關系、科就讀後,依
      規定申請學分採計抵免。

第三章   四年制技術學院暨二年制專科學校
十二、四技暨二專應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甄審作業,必要時各校得組織
      聯合甄選委員會,其組織規程自訂之。

十三、四技暨二專辦理本項作業,得依各校課程開設情況、師資、設備及
      各項教學資源,受理高級職業學校推薦之學生提早選修專業課程(
      含實習科目)。

十四、凡受理之各校應就所提供之各系科名額、專業科目名稱、上課時間
      、學分費及實習材科費等相關資科,提送甄選委員會彙整審查後,
      分送試辦之高級職業學校。

十五、甄選委員會應依據第五點所列條件,訂定甄選標準,辦理甄審作業
      ,核定錄取名單後公告,並通知學生辦理選修手續。

十六、經甄選合格之學生,應依選讀學校之選課辦法,選課時程,完成選
      課手續;並依規定繳交學分費(修讀實習課程者,得依各校規定另
      行繳交實習材料費)及遵守選讀學校教學、實驗等各項規則。

十七、各校對選修專業課程之高職學生,所修習之課程成績合格者,應依
      各校學則有關學分授予之規定,發給學分證明;並於進入四技或二
      專相關系、科就讀後,依規定申請學分採計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