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職免試多元化入學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規劃依據
    依據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公布修正職業學校法第四條規定,職業學校
    入學資格,須曾在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合
    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貳、規劃緣起
    為增進學生適才適性發展,發揮高職自主選才功能,促進國中正常教
    學,現行以聯合招生考試為主的入學方式,將逐年調整為擴大辦理推
    薦甄選、申請登記入學、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等入學方式,並再統
    整規劃免試登記入學等改革方案,期逐年取消聯考制度,以落實高職
    入學方式多元化之目標。

參、規劃目標
    高職多元入學方案的設計,以有助於達於下列功能為目標:
一、有關學生學習與選擇方面:
  (一)重視學生學習歷程。
  (二)顧及學生性向與興趣。
  (三)激勵學生向學動機。
  (四)提供學生多元入學途徑選擇。
  (五)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
  (六)顧及弱勢族群教育機會。
二、有關高職特色與選才方面:
  (一)尊重高職招生自主性。
  (二)促進高職間均衡發展。
  (三)輔導高職發展學校特色。
  (四)建立學生多元價值觀念。
  (五)多元評量學生學習成就。
  (六)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
三、有關國中教育發展方面:
  (一)促進國中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提升國中適性教學品質。
  (三)紓緩過度升學競爭壓力。

肆、入學方式與實施時程
一、高職入學方式,以採取免試登記入學及推薦甄選為主,並兼顧地區特
    性及特殊學生需要,得採其他多元入學方式。
二、高職入學方式,得分地區或由各校選擇多元方式辦理,其方式與實施
    時程表列如下:
┌──────────────┬──────────┬────┐
│入學方式                    │實施時程            │備註    │
├──────────────┼──────────┼────┤
│一  免試登記入學            │八十九學年起逐年擴大│地區辦理│
│                            │實施。              │        │
├──────────────┼──────────┼────┤
│二  推薦甄選入學            │繼續逐年擴大辦理。  │各校或地│
│                            │                    │區辦理  │
├──────────────┼──────────┼────┤
│三  申請登記入學            │各校視實際需要酌採辦│各校辦理│
│                            │理。                │        │
├──────────────┼──────────┼────┤
│四  自願就學輔導方案分發入學│由各地區依情況酌情辦│地區辦理│
│                            │理。                │        │
├──────────────┼──────────┼────┤
│五  特定對象學生免試入學    │依原辦法繼續辦理。  │各校或地│
│                            │                    │區辦理  │
├──────────────┼──────────┼────┤
│六  其他免試入學方式        │由各區自行研訂可行免│地區辦理│
│                            │試入學方式推動實施。│        │
├─┬────────────┼──────────┼────┤
│備│聯合招生考試入學        │逐年降低比例,原則自│地區辦理│
│  ├────────────┤八十九學年度起不再辦├────┤
│註│單獨招生考試入學        │ 理。               │各校辦理│
└─┴────────────┴──────────┴────┘

伍、實施辦法
一、免試登記入學
  (一)登記分發區劃分
        高職免試登記入學以登記分發方式辦理,採大區域劃分登記分發
        區,並以現行高職聯招區劃分為原則。
  (二)組織分工
        各登記分發區(以下簡稱各區)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區域
        內招生之高職學校與國中學校代表,組成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
        會,辦理招生之規劃、成績處理、統一命題、分發及宣導等事宜
        。
  (三)實施範圍
        1.公私立高職以全面參與辦理實施免試登記入學為原則。分發之
          學校原則包括:職業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綜合高中
          試辦學校擬實施免試登記入學之班別。
        2.各區得視實際情形納入失學社會人士優先登記分發高職補校後
          之缺額、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普通科有意願參與免試登記分發
          之班級名額。
  (四)分發依據
        入學之分發以國中在校三年成績和國文、英語、數學三科統一命
        題定期考查成績,以及學生志願為依據;其中在校成績佔百分之
        七十五,國文、英語、數學三科統一命題定期考查成績佔百分之
        二十五為原則;各區得視實際需要各增減百分之五。各校並得依
        其科別特性,針對國中相關科目加權計分或設定最低標準。
  (五)作業原則
        1.應屆國中畢業生之入學由原肄業學校統一繕造名冊,向各區高
          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辦理集體報名,接受分發。
        2.二十二足歲以下非應屆國中畢業生之入學,由各區辦理甄選分
          發為原則,其錄取分發名額參照各校最近三年重考生錄取率酌
          定之。各區皆採同一天甄選,甄選方式於前一年公告。
二、推薦甄選入學
  (一)區域劃分
        推薦甄選入學得以現行高職聯招區劃分為原則,聯合區域內公私
        立高職學校辦理之,各校並將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
  (二)實施範圍
        1.推薦學校:各地區內各國民中學(不含國中附設補校)。
        2.甄選學校:各地區內公私立各高職(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不
          含補校),得自由參加。
  (三)組織分工
        1.成立地區性聯合推薦甄選委員會
         (1)各高職得成立地區性聯合推薦甄選委員會,將應具備之推薦
            條件、甄選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詳
            列於招生簡章。
         (2)由推薦甄選委員會統一受理報名,並審查學生推薦之資格。
        2.各國中成立推薦委員會
          國中辦理推薦工作,應成立學校推薦委員會,訂定推薦原則及
          程序等有關規定,在校內公布後辦理推薦事宜。
        3.各高職成立甄選委員會
          各高職應於校內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事務與放榜等事宜
          。
  (四)錄取依據
        1.各高職依據甄選項目之成績及錄取標準,按學生志願依序錄取
          。2 甄選項目及選方式等,得由各高職個別訂定,以符合自主
          選才之原則。
  (五)作業原則
        1.國中依招生簡章中各高職所定之資格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
          名冊及資料函送推薦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
        2.推薦甄選委員會經審查後,符合推薦資格者轉請各高職辦理甄
          選事宜。
        3.各高職通知合於資格條件之學生參加學校指定項目甄選。
        4.各高職應依據簡章之錄取規定及學生甄選成績,決定錄取標準
          ,於甄試後自行放榜,並通知受推薦學生,同時將有關資料函
          送推薦甄選委員會及國中學校。
三、申請登記入學
  (一)申請登記區域
        申請登記入學不限區域,凡國中畢業學生均得依自由意願,向辦
        理申請登記入學之各高職提出申請。
  (二)實施範圍
        各公私立高職依自由意願單獨辦理。
  (三)組織分工
        採行申請登記入學之高職,應自行籌組「申請登記入學委員會」
        ,辦理招生有關事宜。
  (四)錄取依據
        1.以性向測驗、口試或國中在校成績等為申請登記入學之主要依
          據。
        2.在校成績之採計由各校「申請登記入學委員會」自訂之。
  (五)作業原則
        1.各高職學校得訂定申請登記入學簡章,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同意後於每學年度下學期或開學前辦理。
        2.各國中學生以向一所高職學校提出申請登記分發為限,不得重
          複錄取。
        3.依學生成績及志願依序錄取。
四、自願就學輔導方案分發入學
    依照現行各地區「試辦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分發辦法
    辦理。
五、特定對象學生免試入學
  (一)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
        能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高職特殊教育實驗班等特定招生對象
        之班別,依其相關之招生辦法辦理。
  (二)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優待參照現行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六、其他免試入學方式
    由各區自行研訂可行免試入學方式,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辦理
    。
七、聯合招生考試入學
    依照現行各地區高職聯合招生委員會函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招生
    簡章辦理。
八、單獨招生考試入學
    依據現行各校招生委員會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招生簡章辦理
    。

陸、附則
一、各高職學校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該學年度招生名額,妥擬規
    劃提供各入學方式分發名額,並納入招生簡章及有關辦法中實施。
二、國中畢業生得依有關規定及各入學方式辦理時間順序,依序報名參加
    各區或各校登記、甄選、分發或考試,一經錄取報到後,不得再重複
    參加其他學校之入學申請及分發,違者取消其後錄取學校之入學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