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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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高級職業學校入學方式多元化,兼顧學生選校、學校選才的自
    主性,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推薦甄選入學,係指國民中學依據各高級職業學校所訂甄
    選條件,推薦該校符合甄選條件之應屆畢業生,參加各地區推薦甄選
    入學委員會所訂定之甄選入學方式。

三、辦理推薦甄選之高級職業學校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議定該校所要求之
    推薦條件、甄選項目、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各校推薦入學招
    生簡章,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各地區參加之高級職業學校得
    聯合成立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為齊一各國民
    中學推薦作業水準,得訂頒國民中學辦理推薦作業共同注意事項。

五、各國民中學應成立推薦委員會,依各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招生
    簡章之規定,公告其訂定之推薦原則及程序並據以實施。

六、推薦入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國中依據招生簡章所訂之推薦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名冊及
        有有資料函送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彙辦。
  (二)各區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彙整各國中推薦資料,分
        送各高級職業學校,依據該校所訂條件進行審查。
  (三)各高級職業學校對通過審查之學生,依該校推薦甄選入學簡章之
        規定辦理甄選工作。
  (四)各高級職業學校招生委員會依學生甄選成績決定錄取標準、錄取
        學生、辦理放榜與報到,並將學生甄選成績及錄取名單函送各國
        民中學,並報該區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轉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七、各高級職業學校自訂推薦條件及甄選方式,由國中推薦符合條件之學
    生,錄取標準包括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
    驗分數或各校自訂之甄選項目。

八、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推薦甄選入學得酌收報名費,其額度應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

九、高級職業學校推薦甄選入學之名額由各校訂定。

十、參與本項推薦甄選入學之各國民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應秉公正、公
    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甄選工作。並於年度招生工作結束後,辦理
    作業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