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
    )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制定技職教育政策綱領之諮詢。
  (二)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一人,除本部部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及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主管次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署長五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三人至六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三)學校代表八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四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
        表三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
  (四)社會人士二人。
  (五)企業界代表三人
  (六)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二人。
    本會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或本部次長
    一人兼任。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
    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