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
    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
    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
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
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
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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