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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教師公開甄選)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 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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