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1.1.2外語師資計
畫」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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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強化中小學教師英文教學知能,提高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二)增進教育品質,厚植國家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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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各辦理中小學英文教師在職進修之師資培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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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方式:每班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其中人事費不得重複支領;人事費之講
座鐘點費及撰(編)稿費應依各該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規定支給;業務費應按實際所需項目之品名、數量
、規格依市價或規定標準核實編列及執行。
2.研習班上課五日共三十小時,每班二十五人至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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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習活動內容及方式:
(一)辦理時間為每年四月至六月,以利用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
(二)參加對象及報名方式:
1.參加對象係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編制內
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任英文教師,
各直轄市、縣(市)英文科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為第一優先
選派對象。
2.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分配名額選派教師參加,並將參加名
單造冊送委辦學校彙辦。高中職部分,除臺北市及高雄市分別
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選派外,餘由本部(中部辦公室)選派
;國民中小學部分,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分配名額選
派教師參加。
(三)研習內容:
1.以增進教師英文教學專業知能為主。
2.各辦理之師資培育大學應於活動期間按研習相關評量規準,考
核教師學習成效。參加進修教師經辦理單位考核合格者,由所
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實採計研習時數。
(四)各中小學英文教師在職進修活動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核定開班
之師資培育大學應於開班二個星期前上網公告活動及報名相關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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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流程:
1.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鄰近之設有英語(文)、外語(
文)系所或語文(言)教育學系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所需班次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跨行政區域共同委請鄰近設有英語(
文)、外語(文)系所或語文(言)教育學系之師資培育大學
開班者,以選派教師名額較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召集機關
,負責統籌協調相關事宜。
2.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召集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將委
辦學校名單彙送本部,並請受委辦之師資培育大學應依式填妥
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一式二份,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送本
部審理。
(二)審查作業:
本部依據各師資培育大學擬定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等資料,參
酌前開補助原則審查各校申請案,核定各校補助經費額度,並函
請各校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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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核定補助之師資培育大學,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掣據報本部請款
。
(二)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
於辦理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效彙整表(如附件)、成
果報告,連同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核結,各項
原始憑證留存學校妥慎保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三)規劃活動如有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請納入校務基金收支
處理;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於辦理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
辦理成效彙整表、收支結算表、各項原始支出憑證及相關成果報
告至本部核銷,規劃活動如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各校如有
未辦理事項之經費,應悉數報本部繳回。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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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成效考核: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各班次活動過程及成果等資
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另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成果報
告中詳列此類進修班別對於增進教師英文教學專業知能之成效,並與
預期應產生之效益做評估比較,若未達預期效益,應分析相關原因,
以供本部評估續予執行本案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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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本部分配名額,從選派教師參加五天三
十小時研習活動名額中選派英文教師,共計四十名(國、高中二
十名,國小二十名;遴選原則可依英語科專任教師、未在國外求
學或非英外語系所畢業者優先錄取等方式),分別組成海外英文
研習營,由本部文教處於當年度暑假期間安排至英語系國家短期
進修英語課程,獲選之教師應於當年度隨團出國,不得申請保留
。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將參加海外進修
教師名單彙整報本部;若放棄提報參加學員名單者,應自行協調
願意吸收該員額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副知本部。
(三)已參加過本部所組成海外英文研習營之教師不得重複參加,經發
現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赴海外短期進修之學費(含材料費、觀摩參訪費及其他學習相關
費用)將由本部負擔,機票、食宿(含生活費)由學員自行支付
。
(五)參加海外短期進修之英文教師,完成進修返回學校後,由選派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相關研習、研討會時安排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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