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統整各區教師在職進修資源,特於各
區擇一學校以工作小組方式成立各區教師在職進修中心(以下簡稱各
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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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各師範校院及國立嘉義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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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
1.責任區:每涵蓋一縣市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區內師資培育機構
(以九十二學年度正式開設者為準,且以校本部所在地為分區
依據)每一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擔任總召集學校者,額外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3.加強國民中學教師在職進修為本年重點,擔任中等學校區域教
師在職進修中心之召集學校各特別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4.為平衡城鄉差距,花師及東師各特別補助新臺幣七萬元,屏師
特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補助方式:全額補助。
(三)辦理期間:九十二年三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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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補助須配合之事項:
(一)總召集學校須每三個月定期邀集各區召集學校召開工作會報,並
彙整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定期報部。
(二)每三個月定期邀集該區師資培育機構、縣市教育局及其所屬教師
進修研習中心代表召開協調會報,統整該區教師在職進修資源,
使其做最有效之運用。
(三)每三個月定期彙整該區教師在職進修班次辦理情形及教師在職進
修需求情形。
(四)配合本部政策協調該區師資培育機構開設教師在職進修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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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前。
(二)申請程序:各師資培育機構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三)申請文件:九十二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
(四)審查期限: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師資培育機構所擬實施計畫、
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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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各師資培育機構所擬之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經
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結):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
告一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學校
,以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結餘款,應納入校務基金。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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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
各校應將各次協調會議紀錄及所轄責任區內本年,彙編為成果報
告,另將辦理情形一覽表置於成果報告首頁,報本部備查。
(二)本部依各師資培育機構所報之成果報告,評定各校辦理成效,評
核等第分為「優等」及「待改進」二等級。
1.優等: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均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辦
理者。
2.待改進: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未達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三)本補助之評核結果為待改進者,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
並供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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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區域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責任分工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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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學校 │責任區(協調該區師培機構辦理教師│
│ │在職進修班次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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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宜蘭縣、│
│大學 │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桃園縣、│
│ │新竹縣、苗栗縣等十一縣市中等學校│
│ │師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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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大學 │雲林縣等五縣市中等學校師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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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
│大學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
│ │澎湖縣等九縣市中等學校師培機構(│
│ │兼全國總召集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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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師範│北市國小及幼教師培機構 │
│學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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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師範│基隆、北縣、宜蘭、金門、連江等縣│
│學院 │市國小及幼教師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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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師範│桃園、新竹、苗栗等縣市國小及幼教│
│學院 │師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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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師範│臺中、彰化、南投等縣市國小及幼教│
│學院 │師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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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雲林、嘉義等縣市國小及幼教師培機│
│ │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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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師範│臺南、高市、澎湖縣等縣市國小及幼│
│學院 │教師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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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師範│高雄、屏東縣等縣市國小及幼教師培│
│學院 │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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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師範│臺東縣國小及幼教師培機構 │
│學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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