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
十、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二)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三)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四)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與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
        導,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二)研習活動: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
        個月一次為原則。
  (三)通訊輔導: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寄發實習
        學生參閱。
  (四)諮詢輔導: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置專線電話、網路等,提供教育
        實習諮詢服務。
  (五)成果分享: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
        心得分享活動。

十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具有能力且有意願之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
      學生。
      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
      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為實習指導教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相關
      研習活動,以提升教育實習歷程品質。

十二、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九)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十三、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八人至十
      二人為原則,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至三小時,並得視實際需要,
      由教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前往
      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酌予支給差旅費。
      前項指導學生人數,因特殊情形專案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有關酌計授課時數方式採內含或外加,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