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年教字第二六六九八號函
核定「健全師資培育與教師進修」中程計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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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加強各師資培育機構對所屬實習教師辦理平時輔導、研習活動
、通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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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一)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
手冊、實習教師手冊上網公告。
(二)編印實習工作簡訊,辦理通訊輔導。
(三)辦理各項實習輔導研習、研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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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實習教師總數在500人以上補助新台幣肆拾萬元。
(二)實習教師總數在300人以上,未滿500人補助新台幣參拾萬元。
(三)實習教師總數在100人以上,未滿300人補助新台幣貳拾萬元。
(四)實習教師總數在100人以下補助新台幣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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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請各師資培育機構於九十年八月五日前檢附實習教師人數
統計表並備文檢據報部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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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銷:各校各項輔導活動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並於九
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原始憑證及辦理成果彙集成冊報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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