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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教師多元進修管道,加強教師教育專
    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教學知能,並作為規範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以下簡稱教師在職進修)學
    分班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在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階段、類科別及現有各系、所學術相關領域內規劃。

三、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教師
    在職進修學分班」字樣。

四、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校
    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
    器及設備。

六、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招生對象: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
          學校(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在職專任教師。
    (二)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或兼任在
          職教師。
    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得另定招生
    對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辦理招生,除接受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委辦之班次外,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八、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學分班次招生人數,
    每班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

九、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修讀學分及開班限制如下:
    (一)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讀十五學分
          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讀
          十學分為原則;博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期至多
          以修讀六學分為原則。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其課程規劃應依本
          部核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專門科目一覽表辦理,並研訂整體
          計畫。
    (三)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密集授課或與其他推
          廣育教育班次併班等方式進行,以維持開班品質;實習或實驗
          課程,學分之計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之。
    (四)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招生對象、
          成績考核及學分授與等相關規定。
    (五)有關修讀學分之採認與抵免相關事宜,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
          各校學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十、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
    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十一、第二專長學分班及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課程採遠距教學方
      式實施規定如下:
      (一)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為
            遠距教學課程。
      (二)遠距教學課程比例如下:
            1.課程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下,於開班計畫敘明。
            2.課程總學分數超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以下,應於開班計
              畫敘明採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學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方式
              、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教學品質確保等相關機
              制,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3.遠距教學課程不得超過課程總學分數三分之二。
      (三)考量特殊狀況,部分課程或於一定期間(四個月內)之課程
            改採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下者,請逕
            予實施並於成果報告敘明;另如遠距教學總學分數超過二分
            之一至三分之二以下,請依前款第二目規定,於開班計畫敘
            明教學目標等內涵,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十二、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上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
      以洽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檢查合格場地為原
      則,並應檢附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建
      管、消防與衛生檢查合格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本部核准。

十三、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
      則,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十四、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次應於開班一個月前將開
      設班次名稱、招生對象、招考方式、上課時間、上課地點及收費標
      準登錄於學校網站,供各界查詢。

十五、各校研提開班計畫與報本部核定及備查程序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
            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依本要點規
            定審查各班次開班計畫表(如附件一)後,研提各班次開班
            計畫表及相關課程計畫(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本部核
            定:
            1.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
              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由本部協調開設之專案需求班別,不受前二目申請期程規
              定之限制。
            4.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該學年
              度辦理學分班實際開班情形(如附件三)、成果報告(含
              各班次名稱、參加學員名冊、各班次活動過程、具體效益
              及相關成果資料)、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意見調查表(如
              附件四)及意見調查彙整表(如附件五)報本部備查。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非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
            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依本要點規
            定審查各班次開班計畫表,妥存審查紀錄,留校備查,並於
            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學分班實際開班
            情形、成果報告、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意見調查表及意見調
            查彙整表報本部備查。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前二款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檢
            附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意願
            調查、進修需求人數及評估情形等相關資料。

十六、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
      改善,仍未改善者,應提請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該
      班次停招一年或停辦。

十七、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本部核定者始得採
      認;其申請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