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第四項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擬訂各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之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育專業課程),應依各類科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本對照表
    )及本要點規定規劃辦理,並報本部核定後實施;其有新增或修正科
    目表者,應報本部重新核定。

三、各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年,其應修學分
    數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四、各大學擬訂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原則如下:
  (一)應為本部核定培育之師資類科,並依培育之師資類科開設下列課
        程:
        1.中等學校: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與教學實
          習課程及選修課程。
        2.國民小學: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及選修課程。
        3.幼兒園: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
          教學實習課程及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應依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
          標準規定辦理。
        4.特殊教育學校(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
          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專業課程
          及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
        5.中小學校: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
          、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及選修課程。
  (二)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教師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內容應兼具
        多元評量、班級經營、教材教法研發、資訊運用、適性輔導、性
        別平等及議題融入教學等專業知能之培育,加強品德教育及服務
        學習活動,並符合教育現場需求。
  (三)教育專業課程應依課程專業知能,就教育基礎、教育方法、教材
        教法與教學實習等課程,訂定修習順序及擋修機制。
  (四)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數分為規劃總學分數及要求總學分數二種。
        規劃總學分數,指各大學規劃供師資生修習之總學分數;要求總
        學分數,指師資生應修畢之最低學分數。
  (五)教育專業課程要求總學分數不得低於本對照表規定之學分數,非
        選修課程之超修科目學分數得列入選修課程科目學分數計算。
  (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專門課程科目之名稱,以不相同或相似為原
        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七)各大學規劃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包括至擬任教類科實地學習,
        提供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其應經各
        大學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且時數規定如下:
        1.中等學校:至少五十四小時。
        2.國民小學:至少七十二小時。
        3.幼兒園:至少五十四小時。
        4.特殊教育學校(班):依師資生修習之教育階段規定時數。
        5.中小學校:至少九十小時。

五、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及抵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成績或證明,
        應由經本部核定之各大學開具。
  (二)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大學得依學則及相關規
        定採計學分,其原則如下:
        1.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辦理學分採認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各類科教
          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但幼兒園師資類科
          師資生已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不在此限。
        2.依前目規定抵免學分者,其修業年限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
          後起算應超過一年。但修習幼兒園師資類科者,其修業年限自
          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滿一年以上。
  (三)各大學採認已具教師證書者或師資生於他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科
        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1.本校已有經本部核定培育之師資類科,且開授相同學科/領域
          /群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教育實習等課程。
        2.經查驗所提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成績或證明,確為
          本部核定之各大學開具,且認定符合教育專業課程專業知能。
        3.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抵免學分之期限及比率,依各校學則或
          校內抵免相關規定辦理;其有不足之科目及學分者,得依各大
          學規定,採隨班附讀或由各大學申請開設專班方式補修學分。
        4.已具教師證書者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得申請學分採認
          抵免;其抵免學分數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
          之一為上限,抵免學分之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且各類科教材
          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相互抵免。
        5.依前目規定抵免學分者,其修業年限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
          後起算應滿一年以上。
        6.推廣教育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本部核定開辦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
          班為限,得採認為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四)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各大學應採認師資生
        依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
        標準規定取得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證明,抵免學分,該師資
        生免再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取得教保
    員資格(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得檢具其於取得教保員資格期
    間修習之科目及學分證明,依各大學抵免相關規定辦理。

六、配合本部政策規劃或屬實驗性質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得專案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七、各大學擬訂之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經本部核定後,
    應於該表註明本部核定日期及文號,分送校內師資培育相關單位,並
    公告於學校網站。

八、本要點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
    。但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前修習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核定之教育專業
    課程之師資生,亦得適用之。